补偿决定作出前,法定程序一样都不能少

拆迁户遇到拆迁,房子马上就要被拆了自己却不知道都要经过哪些程序,这样的操作导致拆迁方肆无忌惮地想拆就拆,反正拆迁户一无所知为什么还要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呢,累不累,拆迁户的权益直接被侵害,不管什么环节出现纠纷似乎拆迁户都不知道如何正确处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方和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对补偿不能达成一致的,将由作出拆迁决定的ZF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是根据法律依照补偿方案作出的,作出后在拆迁范围内公告,

拆迁户收到补偿决定就要同意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方案搬出房屋,不然拆迁方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很多人认为这样不公平,不能保障拆迁户的权益,不可否认拆迁户始终处于弱势状态,但是我们只看到了上半部分,下半部分拆迁户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不复议、不诉讼的才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也就是说我们收到补偿决定后,只要在规定时间内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就能阻挡申请司法强执,然而因为拆迁户不懂法不知法,收到补偿决定后仍然选择拒签的方式抵抗,这样就出现了明明你有理为什么最后还被司法拆除的原因。

根据法律要求作出补偿决定前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了解拆迁范围

作出补偿决定之前,市县ZF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拆迁范围进行审查,对范围内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二、补偿方案论证

作出补偿决定之前市县ZF应当收到来自拆迁部门拟定的补偿方案,市县ZF对安置补偿方案组织有关部门讨论,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告,公告期间如果有拆迁户申请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三、征求意见期

除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还应当就补偿方案听取拆迁户的意见,收到拆迁户的意见后进行调查了解,对符合事实正确的依照法律修改补偿方案,不能修改补偿方案的应当向拆迁户详细说明,意见征求时间不能少于30日。

四、风险评估

任何一个行为都有一定的风险,拆迁涉及利益所涉人员之多更是承担了一定风险,所以如果不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直接拆迁的很有可能造成后续的恶性事件,如果拆迁范围较大涉及人员众多的,作出拆迁决定前还要经过ZF常务会议。

五、落实补偿费用

主要是用于足额到户、专款专用,也就是说补偿费用在还没开始拆迁时就应当到位。

六、开始实施

已经作出拆迁决定后在拆迁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能太短,公告地点不能偏僻,应当通过文字形式公布,公告主要告知拆迁户安置补偿方案、拆迁范围、拆迁目的、实施单位以及救济权力等。

只有严格的经历了法定程序后,双方对补偿不能达成一致的才能作出补偿决定,而且这些程序是不能跨越的,也就是说还没有经过公告程序或没有作出拆迁决定还没有对房屋进行评估的,是没法作出补偿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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