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心备考第7弹:叮当公司治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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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当公司治理案

【案例】

赵丰收和于豫两人与20世纪90年代在美国华尔街相识。两人基于共同的创业理念走到了一起。归国后,赵丰收和于豫夫妻于2001年创办北京叮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叮当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根据公司登记机关信息显示,目前该公司股权结构为:于豫持股比例65%,赵丰收持股比例为25%,吉达(天津)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比例为5%,山达(天津)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比例为5%。
叮当公司虽然发展良好,但赵丰收和于豫之间分歧却越来越大,矛盾重重,2019年,赵丰收退出公司经营管理层并在美国洛杉矶居住(未移民,其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于豫(户籍所在地为郑州市金水区)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夫妻二人在北京市朝阳区有共同住所。2019年7月,赵丰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对叮当公司股权进行均分。
2020年5月,劳动节放假期间,赵丰收带领3名彪形大汉来到叮当公司,将叮当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鉴拿走,并留下公开信一封。内容如下:
1.于豫女士管理公司期间,长期独自把持公司,无视本公司最东权利,一手遮天,拒绝公司股东关于依法成立董事会的合理合法要求,拒绝向股东披露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拒绝与股东商讨公司的发展方向,拒绝给股东分红,在公司连续5年盈利的情况下却从不分红。严重侵犯股东的知情权、分红权等合法权益。在公司私有化60多位员工实际出资成为股东4年后,于豫女士不承认公司员工的出资事实。多次企图以没收、低价收购、取消团队直接持股、解散员工持股平台等方式侵犯60多位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并逼迫部分持股员工辞职退股并强制要求其交出持股平台的公章,无视众多小股东对公司长期以来的付出与出资。
2.作为当当公司创始人及控股股东,赵丰收先生已于2020年4月24日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赵丰收先生与于豫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计持股90%,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共有原则,赵丰收先生目前实际持股45%,公司其余股东均支持赵丰收先生。因此,赵丰收先生目前实际获得55%的支持),并作出决议:公司依法成立董事会,由赵丰收、于豫、潘大海、张山川、陈东东担任董事,同时通过新的《公司章程》。同日,公司依法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赵丰收先生为董事长与总经理。
3.因此,自2020年4月24日起,于豫女士不再担任叮当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选举其为董事,只为保护其股东权利及合法利益。赵丰收先生作为当当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有权依法全面接管公司,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2020年10月15日,赵杰瑞(赵丰收和和于豫夫妻之子,美籍)向法院起诉,称其享有叮当公司20%股权,其中15%由于豫代持,5%由赵丰收代持。要求确认《代持协议》有效,并要求将其股东信息进行登记。赵杰瑞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由赵杰瑞和赵丰收、于豫签订的《代持协议》;
2.叮当公司2017年股东会会议记录,显示有公司4名登记股东和赵杰瑞的签字;

【问题】

1.赵丰收起诉于豫离婚一案,哪些(个)法院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2.对于赵丰收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赵丰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准许离婚,那么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3.关于“叮当公司”各股东持股比例,赵丰收先生的计算方式是否恰当?
4.请分析4月24日临时股东会中存在的问题,并评价决议的效力。
5.《公开信》中提到“(于豫)拒绝与股东商讨公司的发展方向,拒绝给股东分红,在公司连续5年盈利的情况下却从不分红。”
若上述内容属实,于豫是否构成滥用股东权利?作为执行董事是否存在违法性?股东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6. 在《公开信》中,提到于豫拒绝向股东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若该材料属实,损害了股东的何种权利?股东应当如何救济?
7.赵杰瑞要求确认《代持协议》有效一案,应当由何地法院管辖?
8.赵杰瑞起诉后,对赵丰收诉于豫的离婚诉讼是否会产生影响?请说明理由。
9.若法院认定《代持协议》有效,赵杰瑞要求变更公司股东名册、登记信息等。但其他股东称:因股权变更未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故不能协助其变更,该说法是否正确?
10.在赵丰收和于豫离婚一案中,若双方同意对叮当网的股权进行平分。但其他股东认为未征得其同意情况下进行股权调整,是无效的。该看法是否正确?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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