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卖的女孩,为了逃跑,杀了她的买主,算正当防卫吗?
依我之见一一(此题如果改为被拐女孩杀死拐骗她并将她暴力挟持作待价而沽的"人质"的人贩子的行为)
是标准的正当防卫!
为什么被拐卖女孩杀死人贩子是标准的"正当防卫"呢?
一,被拐卖女孩在人贩子控制之下状态的法律定性分析。人贩子拐骗女孩之目的是以出卖为目的的弁利行为,当人贩子将女孩拐骗到手后,为了将被拐女孩尽快出手(卖出换得巨额现金)往往人贩子采取暴力手段剥夺女孩,或妇女丶儿童剥夺人身自由,或实施暴力手段进行非法拘禁;如果有被拐女孩或妇女欲逃出人贩子魔爪,一旦被抓回,人贩子往往会对其殴打丶伤害,甚至杀死,或威胁杀死丶或威胁致其残疾。因此,被拐女孩,或妇女在被人贩子暴力挟持“待卖"这一状态,恰恰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绑架罪"叙明罪状中将被拐女孩或妇女当着“人质"。因此,人贩子暴力挟持被拐女孩丶妇女的行为已具有"绑架罪"的犯罪特征和性质。
二,既然被拐女孩或妇女被人贩子以弁利为目的暴力挟持作为"人质"性质,既人贩子之行为涉嫌构成"绑架犯罪"。
那么,对于绑架罪,我国法律又赋予了受害人什么样的权利呢?
我国《刑法》二十条三款规定:"对于正在行凶……绑架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至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是防卫过当,依法不负任何责任。"这一条款所规定的受害人及其人员为制止该条款所列举的犯罪权利,俗称为"无限正当防卫权"。
三,现在我们又回到本人修改的本提问:被拐女孩为逃跑,杀死正对实施暴力挟持作为"人质"的人贩子的行为,该女孩正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无限正当防卫权",所以,女孩杀死人贩子的行是依法不负任何责任的合法行为。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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