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股东高管责任】合辑

杨喆律师 上海股权律师杨喆 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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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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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合辑关键词:股东责任、高管责任、法律义务

数量:11篇

01

监事等于“无事”?监事不履行法律义务被判赔承担损失

【摘要】公司监事,作为公司内部自治的监督机关,具有监管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法定权利,可谓是公司高管的“纪检委”。

实践中,有些人可能因朋友所托担任公司监事,觉得没什么大问题。甚至笔者听过有些人说当监事哪里有什么风险么?监事又不参与公司管理,又不投资入股,就是个“虚职”。错。 公司法赋予监事监督制衡的权利,有权利就有义务,如果怠于履行义务甚至还和公司高管勾结或放任高管的违法行为,则需要承担赔偿义务。

【链接】监事等于“无事”?监事不履行法律义务被判赔承担损失

02

未经公司同意,高管与公司签订合同行为无效2大要点4项建议

【摘要】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规定,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承担《公司法》第147条的忠实勤勉义务。

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类情形是,高管利用使用印章便利,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即私自加盖公司印章与自己签署合同。这类合同通常会产生几类风险:

1、伪造高额债务或高额利息,导致公司股东须对此承担偿付义务。

2、利用高管身份对外签署使得公司负担不必要义务,如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外部交易方基于善意第三人而迫使公司负担支付义务,尤以法定代表人常见。

3、利用高管用章便利条件,未经公司股东决议或公司章程授权,与自身签订该合同从中获益,如将公司商标转让至自己名下、虚构高额劳动报酬、低价出租自用公司资产等。

【链接】未经公司同意,高管与公司签订合同行为无效2大要点4项建议

03

法定代表人越权签字行为的司法救济(对外有效+对内追责)

【摘要】民法总则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公司不得以法定代表人越权无效为由,抗辩法人签字的合同无效。实践中,法定代表人违反勤勉忠实义务,以法人名义签订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买卖合同等,而只能由公司最终买单。

对于上述合同对公司负担的义务,若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如何救济?

【链接】法定代表人越权签字行为的司法救济(对外有效+对内追责)

04

总经理损害公司利益司法认定的4项条

【摘要】有关公司高管的法律责任,笔者曾写:1500+份司法判决:2020高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司法救济途径、股东/高管虚列开支是否构成损害公司利益的司法认定、法定代表人损害公司利益的司法认定。

今天来看下,另一类公司高管人员:  公司总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认定要素。

【链接】总经理损害公司利益司法认定的4项条件

05

被挂名法定代表人如何去名(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的3个审查要点)

【摘要】有权利必有救济 --拉丁法谚。法定代表人非公司股东,在无法召集股东会行使变更权利时,放任公司不变更之行为,将导致挂名法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实践中,我们经常接到的一类咨询即被挂名法定代表人、股东,公司涉诉,法定代表人即将面临被采取司法限制措施,影响名誉以及子女教育。怎么处理?

【链接】被挂名法定代表人如何去名(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的3个审查要点)

06

法定代表人损害公司利益的司法认定

【摘要】法定代表人是什么身份?公司法第13条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因此,法定代表人首先是公司高管,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具体根据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法》有关高管的权限规定,对法定代表人有当然之约束力,包括: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不得与公司进行交易、不得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等忠实勤勉义务。在实践中,大量非上市公司由于公司治理不完善,法定代表人对外直接代表公司名义签署合同、自我交易、代为开立私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如果以上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或者股东可以据此要求法定代表人赔偿公司损失。

【链接】法定代表人损害公司利益的司法认定

07

利用关联关系侵占公司财产的司法认定

【摘要】关于高管的勤勉忠实义务,笔者曾写过:1500+份司法判决:2020高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司法救济途径 、 股东/高管虚列开支是否构成损害公司利益的司法认定。随着2017年民法总则以及2021年民法典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公司控股股东、高管等利用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时,公司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什么是关联关系?利用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如何认定?

【链接】利用关联关系侵占公司财产的司法认定

08

股东/高管虚列开支是否构成损害公司利益的司法认定

【摘要】公司高管股东侵害公司利益相关的文章,笔者曾写过:(点击)2020高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司法救济途径 ,也针对该情形如何进行司法救济给予了建议,请见:(点击)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司法认定。然而在实践中,对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各地法院的判定标准大有不同。

如何认定高管是否履行了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之诉的主客观认定标准如何确定?

【链接】股东/高管虚列开支是否构成损害公司利益的司法认定

09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司法认定:2项要求和2项例外

【摘要】《公司法》中公司高管、股东不得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否则应当就该损失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即归入权)。

由于公司常为大股东所控制,若公司怠于追究高管责任,小股东利益如何保护?《公司法》创设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便于小股东在履行一定前置程序后,可直接要求侵害人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对该前置程序是否需要履行如何认定呢?

【链接】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司法认定:2项要求和2项例外

10

投了钱就是股东?-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审查要件

【摘要】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即通过法院诉讼以确认某公司股权的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权的一种诉讼方式。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股东纠纷中一种常见纠纷情形,其产生的原因往往是股东之间由于出资不规范、委托代持、担保借贷、委托经营股权等法律关系而导致公司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不一致产生的纠纷。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思路主要是确认实际股东,而确认实际股东的途径则根据争议产生的原因、内外部相对人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通常来说,当事人之间为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纠纷,法院倾向于审查实际投资的事实、股东名册、各股东之间的合意来确认股东资格。

【链接】投了钱就是股东?-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审查要件

11

股东借款被判定应返还的3类情形

【摘要】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借款分为两类:第一类,公司缺钱从股东处筹钱,股东为出借方;第二类,公司资金富余而将钱款借给股东,股东为借款方。后者是本文讨论的情形。

总体来说,股东借款只要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形时,借款行为合法有效。然而,公司是多种利益的集合体。如果股东向公司借款,造成了公司的损失,不仅侵害公司的财产所有权,进而进一步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等。

实践中,的确存在控股股东或董监高利用控股地位,占用公司资金,长期侵害其他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等情形,此类股东借款的合法性如何认定?哪些股东借款会被认定为侵害公司利益而被法院判定返还?除了公司可以要求借款股东返还,其他主体是否享有诉权?

【链接】股东借款被判定应返还的3类情形

本文作者:杨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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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杨喆,资深律师,专栏作者

杨喆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奖学金获得者,曾于英国顶级魔术圈律所霍金路伟律师事务所公司部实践,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执业领域:股东诉讼、追加股东执行、高管侵占、公司股权设计。

代表案例:代理投资者千万级别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避免大部分损失;代理期货纠纷、增资回购、金融理财案件,挽回大部分损失;代理千万级公司股权、控制权纠纷案件,在证据不利情况下,驳回对方全部诉请;代理公司高管侵占案件,驳回对方百万索赔诉请;代理公司决议纠纷,一二审全部支持。

出版发行:“上海律协”“澎湃新闻”“搜狐网”“新浪财经”“今日头条”“无讼”“法务之家”“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及天津二中院、福州法院、微法官等司法机构官微等媒体刊发《最高院裁判:上市公司股权代持行为无效》《因“重大误解”认定股权转让可撤销的三类情形》《探析合伙企业与私募基金的法律边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三大法律途径》等数十篇专业文章,累计阅读量过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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