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答:是否还有其他疾病

1、关于投保告知,我多次强调“有问必答,无问不答”的有限告知原则。但客户与营销员一直有个困惑——许多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上,会有这样的问题:是否还有以上未述及的症状与疾病?这要怎么回答?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件事。

2、《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也就是说,客户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确实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是否还有以上未述及的症状与疾病?”这样的问题,称为“概括性条款”问题。看上去这是一个问题,实际上这是无数个问题。保险公司无形中,又将有限告知变成了无限告知。

3、那么,这种概括性条款问题,对于客户是否有约束力呢?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保险法》出台过的多个司法解释。其中,2013年5月31日发布的“司法解释二”的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4、意思是,如果保险公司问了“概括性条款”问题,客户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所以,可以明确的讲,“是否还有以上未述及的症状与疾病?”,这种问题,问了也是白问。

5、实话实说,大家也要理解健康问卷的设计者。人体健康问题是很多的,绝非1份问卷、20来个问题、100多种病名所能完整覆盖。问卷设计者的压力是巨大的,他也害怕由于自己的疏漏,导致系统性风险,比如某种疾病大量赔付。所以,最后放上一个“概括性条款”问题来兜底,自己感觉放心一些。说白了,也就是自我安慰。

6、虽说“概括性条款”问题无效,但大家也不要忽略这款司法解释的最后一句话: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那么,什么是“有具体内容的概括性条款”呢?

7、比如:是否曾患有肝炎、肺炎、胃炎、肠炎等其他在上述问卷中未提及的疾病?这就有具体内容了。如果你真的曾患有肝炎、肺炎、胃炎或肠炎,那是需要在此告知的。但这种告知,仍仅限于罗列出来的这四个具体疾病。至于后面的那个“其他”,可以不理会。

8、最后,给大家一个真实案例。2015年8月28日,文某作为投保人,为丈夫曾某投保某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各一份。投保时,所有健康告知均填“否”。而事实上,曾某在投保前,曾因颈胀痛、肩胀痛、反复神志不清等症状,多次住院治疗。2016年5月7日,曾某因病情恶化去世。家人申请理赔,遭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双方遂对簿公堂。

9、保险公司认为,文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多个问题,包括:1、目前或过去一年是否去医院进行过门诊的检查、服药、手术或者其他治疗;2、过去三年是否曾有过医学检查(包括健康体检)结果异常;3、过去五年内是否曾住院检查或治疗

10、但最终法院认定:该三个问题没有涉及具体的健康原因,缺乏具体内涵,范围难以界定,本院认为以上三个问题为概括性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违反投保单询问表中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不应支持。故保险公司以文某未如实告知前述三个问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11、怎么样,震惊吧?这三个问题,我们多熟悉啊!连它们都能被认定为“概括性条款”——我声明哈,我个人是想不通的,可能因为我的理解高度还是不够吧。而且,我相信不同法官,也许会有不同判断……但反过来说,“是否还有以上未述及的症状与疾病?”,这是否属于概括性条款问题,是否有法律意义,还需要讨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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