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05(case study):货舱探火系统取样风机故障

二、  检查概况及问题的提出:

3月22日检查,共发现包括3个滞留缺陷在内的8项缺陷,给予该轮滞留。在检查中发现:该轮货舱内装载了危险品,但货舱探火系统2号风机故障。缺陷照片与缺陷描述如下:

07106No.2 blower for cargo hold smoke detection system(dangerous cargo carried incargo hold) failed (FSSC/R10.2.2)---30

15109SMS as implemented on board can not ensure the maintenance of fire fighting equipment effectively, as evidence by deficiency code07106,07110 and 07118 (ISMC/S10) ---30

三、  相关公约/法规条文及其分析:

(一)公约/法规原文

FSSC/R10.2.2:应装有双套取样风机。在正常通风条件下,风机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在被保护区内工作,并且总响应时间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S74-24/CII-2/R7.2:用于危险货物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使用任何货物处所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设有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固定式二氧化碳或惰性气体灭火系统,或设有主管机关认为能为所载运货物提供等效保护的灭火系统。

ISMC/S10:船舶和设备的维护

10.1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以便保证船舶按照有关规定、规则以及公司可能制定的任何附加要求进行维护。

10.2为满足这些要求,公司应当保证:

.1  按照适当的间隔进行检查;

.2  报告已知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并附可能的原因;

.3  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以及

.4  保存这些活动的记录。

10.3公司应当在安全管理体系中制定有关程序,以便标明那些会因突发性运行故障而导致险情的设备和技术系统。安全管理体系应当提供旨在提高这些设备和系统可靠性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应当包括对备用装置及设备或非连续使用的技术系统的定期测试。

10.4第10.2节所述的检查和第10.3节所提及的措施应当纳入船舶的日常操作性维护。

(二)分析

该船在本航次上海港在货舱内装载危险品,根据S74-24/CII-2/R7.2的要求,必须保持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正常运装,同时探火系统也应保持正常。但检查时货舱探火系统2号风机故障并拆除,这违反了FSSC/R10.2.2需要双套取样风机的要求。另外公司在知悉1号风机有异响,且由于无备件无法修理的情况下,仍然安排在货舱内转载危险品。

从该船2号风机故障,1号风机有异响(轴承状况不佳),可以看出该船在诸如货舱固定灭火系统等消防设备的维护保养不到位,表明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无法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维护保养。

四、  缺陷的处理与纠正

五、  案例引发的思考与建议

货舱探火系统风机故障情况的处理要视船上装货情况决定。尽管FSSC/R10.2.2

需要双套取样风机,但如果货舱内未装载危险品或易燃货物时,货舱固定灭火系统和探火体系的重要性将大大下降,此类缺陷的行动代码可以改成“17”或“99(下次装载危险品前纠正)”将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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