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卖假货,不知道其是高仿品?
作者:何国铭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即使我是有卖假货,但我一直以为它是正货啊。”卖冒牌货,最容易涉嫌的罪名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能够听到当事人喊不知情,以自己根本不知道自己卖的冒牌货为由来进行辩护。那么这样的辩解有理有据吗?我们该如何判断当事人主观是否明知呢?
可以确定的是,成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要求当事人主观上须有故意,也就是必须是知道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仍然对外出售。假如确实不知情的,把假货当真货卖的,也确实不能认定构成此罪。司法实践中,基于当事人主观不知情,而最终不起诉、无罪的案例甚多。
现在问题就来了,我们该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知情呢?
最高法、最高检在2004年出台了司法解释,其中就规定如何判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明知”,一共列举以下四类情形:一是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是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是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四是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在办案中,我们需要结合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微信聊天记录、相关书证和物证来证实。
其一,当事人是否在没有合法手续、合法授权的前提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经营销售假冒产品。
其二,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因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没有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仍然销售假冒产品。
其三,根据行为人的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阅历,并综合全案证据,推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明知”。
其四,根据行为人自身的因素推定,即行为人从事相关行业的时间、规模、销售的经验和认识水平等。长时间、大规模从事商品销售的销售者的认识能力一般较强,可推定其“应当知道”。
其五,从商品的因素来进行推定。比如商品的质量、进货渠道、价格、地点、时间等可以推定行为人对于假冒商品是否明知。这就需要看其进货价格是否合理,出售的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交货的地点及时间是否异常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