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拍卖的评估报告不服?两分钟掌握解决方式!
最近,执行历团队作为申请执行人在一起强制执行案件中碰到这样一个问题,因该强制执行案件涉及到抵押不动产的拍卖,按照程序,法院委托了评估机构对抵押不动产进行了评估,后抵押不动产所有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但仅仅只是向执行法官提出,这样的异议有效吗?
干货小笔记
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对执行报告提出异议的途径和方式仍然存有一定的争议,争议的主要论点在于是否将对评估报告的异议纳入执行异议之诉程序。结合执行历团队的实践经验,以及执行历团队查阅的其他同类案件的操作方式,执行历团队建议您:可以在向立案庭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同时向执行法官递交相同的申请材料,以免来回操作错失了法律规定的异议时间,得不偿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四条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以及第八条规定:……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
上述规定明确了对拍卖财产进行评估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在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对拟拍卖财产进行评估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
评估是确定拍卖财产价值的基础,是评估机构按照一定的评估准则和评估方法对拍卖财产价值进行确定的过程。评估程序是否合法、评估结果是否合理,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也因此,允许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实有必要。
《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这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唯一的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赋予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权利,但尚缺乏清晰的操作路径。
也正因如此,实践中做法不一,有法院认为应将对评估报告的异议纳入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历团队经手的案件中上海法院的法官即要求对方当事人向立案庭提交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但也有法院认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不应纳入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历团队检索了其他法院同类案件的操纵模式,其中,载于《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0期)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例值得我们好好思考。
判决书中明确:对评估报告的程序性异议、评估报告本身的异议均应纳入执行程序处理。委托评估行为虽属于辅助行为,其是基于法院职权作出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执行行为,且法院对委托评估行为具有监督职能,因此对评估报告不服异议属于执行异议之诉。
实践中还有其他一些法院也持有同样的观点,当然,对于持有否定观点的法院,因其未归属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所以也难以通过公开渠道查询。
根据前述分析,若将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归属于执行异议之诉,则其也必须遵循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应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法发〔2014〕26号)第二条规定: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立案机构立案后,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因执行异议之诉属于上述《意见》中规定的执行案件中的执行审查类案件,因此,这也就解释了为何执行历团队经手的案件中上海法院的法官要求对方当事人向立案庭提交材料的逻辑了。
而这也正是执行历团队在“干货小笔记”中所提供的建议的出发点,毕竟法律规定给予提出异议的时间有限,仅仅只有十天的时间,而若您确系有充足的理由提出异议,还请珍惜这短暂可贵的十天时间。
当然,执行历团队也善意提醒,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正当权利,如若只是为了拖延执行程序而恶意提起,还请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