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CLO还是ABS?银行资产证券化相关情况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占比近六成,而信贷资产中长期化的趋势仍将延续。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近年来银行负债成本持续攀升,且吸存能力有所减弱,银行传统业务收入不断下滑。
银行负债端的短期化与资产端的长期化趋势使其流动性风险有所加大,而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助于盘活资产、分散风险。
1.信贷资产证券化与银行传统融资的区别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以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发起人,通过把流动性较差的贷款打包成证券化产品出售给特殊目的信托(SPT),使得发起人得以真正将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整体信用风险隔离开来,进而实现银行信贷资产流转。
从资产负债表结构来看:传统融资的重点在资产负债表的右边,融资以公司整体信用为基础,融资主体是企业本身;而资产证券化的重点在资产负债表左边,发起人在交易中不是发行主体,而是证券化资产的提供方,真正的发行主体为SPV。
在传统银行业务中,银行通过发挥信用媒介作用提供间接融资,并承担贷款违约的信用风险。采用信贷资产证券化方式后,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再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把信贷资产出售给投资人,债务和债权关系从原来借款人与银行的关系,转变成债券投资人和借款人的关系,贷款的信用风险由投资方承担,进而发放贷款成为银行的中间业务,而不再是资产负债类业务。
2.信贷资产证券化对发起机构的重要作用
1.盘活资产,缓解资产负债的错配
当前商业银行“短存长贷”的问题日渐突出,在贷款呈现中长期化的同时,由于居民活期存款增长缓慢,同业、理财期限短且稳定性差,导致银行负债端波动性上升,期限错配带来的流动性风险不断加大。借助资产证券化盘活资产,对银行缓解资产负债错配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从流动性风险角度,通过将资产中期限较长、资本占用较多的信贷资产转移出表,实现资金回笼,提高银行整体的资产流动性;
二是从利率风险角度,中长期贷款金额大、回收期长,且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商业银行将面临更大的利率变动风险,借助资产证券化使资产端期限结构与负债端更为匹配将有助于缓释利率风险;
三是从监管合规角度,《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巴塞尔资本协议III》等监管规定的相继实施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等指标提出了更高要求,银行以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不同于普通股、优先股等传统融资渠道的另类筹资模式,可有效释放风险资本。
2.分散风险,降低信贷风险集中度
银行资产规模在经济周期中往往会有较大波动性,这种内在不稳定性非常不利于银行风险管理的持续性。通过资产证券化可将传统贷款业务中的“贷款-回收-贷款”模式分解为贷款和出售两个相对独立的过程,从而使贷款风险部分转移到证券投资人身上,而不再由银行全部自留。
具体而言,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机构投资者主要为商业银行、财务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从单一银行角度,通过资产证券化将部分信贷资产转移出表将有效降低经营风险;而从整体银行业角度,如果将证券化产品出售给非银机构,信贷风险将部分转移出银行系统,进而增强银行业抵御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
3.增加中收,提高银行资产收益率
一方面银行作为发起人将自己持有的期限长、利率低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实现部分利润的提前兑现,并可将收回的资金用于更具经济效益的其他投资,进而有效提高资产收益率;另一方面,银行可作为中介管理机构,获得托管费、管理费及承销费等中间业务收入。
以美国为例,房屋按揭贷款资产的服务费约为0.5%/年,汽车按揭贷款资产的服务费约为0.75%-1.00%/年,如果资产证券化达到足够规模,服务费是非常可观的中间业务收入来源。此外,根据杜邦分析公式,银行借助资产证券化对分散的资产现金流、期限、信用等进行重构,有利于改善资产周转率,进而提高净资产收益率。
4.拓宽业务,加强并巩固客户关系
近年来,资产证券化日益成为市场瞩目的创新型金融工具,其客户认可度也逐年提升。商业银行顺应形势,充分发挥庞大的客户资源优势,前瞻性布局资产证券化领域,通过提升产品创新和综合服务能力,可有效改善客户服务体验,进而增强客户黏性。例如借助资产证券化工具,银行可有效解决单一客户授信过度集中的问题,有助于客户关系维护及后续业务开展。
而在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模式中,商业银行既可以通过财务顾问角色,向客户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实现轻资产、高效益的经营模式;也可以承担类似基石投资者角色参与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
3.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萌芽于上世纪90年代,但直到2005年央行和银监会正式颁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才正式开启,并构建了一个以央行和银监会为主导,以信贷资产为基础,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并流通的体系。2005年至2008年底,共11家国内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成功发行了17单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总金额667.83亿元。
此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试点一度处于停滞状态。2012年5月,央行、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重启试点工作,但要求发起机构注重入池资产质量,并自持5%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推行双评级机制等,首批试点额度为500亿元。2014年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制进入实质运行阶段,受益监管放开及政策支持,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大幅放量,并进入常态化发展阶段。
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现状:
1.一级发行市场
发行规模及基础资产:从发行规模来看,2017年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融资优势逐渐凸显、鼓励政策不断推出,信贷ABS总发行规模和发行数量均有明显增长,全年共计发行134只产品,发行金额达5977.29亿元,较去年同期提升了52.93%。住房抵押贷款、消费贷款、企业贷款和汽车抵押贷款四大类基础资产发行规模占全年信贷ABS发行总量的近九成,其中RMBS以1707.51亿元的发行规模位列第一,首次超越历年位居首位的CLO,主要是由于中小微企业信用资质下行,银行发行CLO难度增加。
从发行数量来看,2017年汽车贷款ABS跃居首位,同时消费贷款ABS发行数量也大幅提升,主要受益上年倡导大力发展零售类贷款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的持续影响,且发起机构业务发展及融资需求较为强烈。此外,首单公募REITS产品成功发行,为中国市场真正的REITS产品发行奠定了基础。
发行利率及信用利差:受债券市场利率震荡走高影响,2017年信贷ABS发行利率也随之呈现上行趋势,优先级证券平均发行利率5.07%,夹层级证券平均发行利率5.48%。从评级角度来看,信贷ABS市场高信用等级产品占主导地位,优先A档证券中AAA级证券的发行金额占比高达97.14%;夹层档证券以AA 和AA的信用评级为主。
从信用利差来看,期限较短的信贷ABS较短期融资的流动性溢价基本消失,期限较长的信贷ABS较同期中期票据存在流动性折价,一方面是因为非金融类信用违约事件频发,使投资者更青睐于分散度高、信用资质较好的信贷ABS;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作为信贷ABS最大投资者,AA-及其以上的信贷ABS相比短融中票风险占用更少。
发起机构市场份额:2017年信贷ABS市场共有62家发起机构成功发行133单产品,合计发行金额5972.29亿元。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最主要的发起机构,发行金额占比达75.91%;其中,国有商业银行占比40.73%,股份制商业银行占比36.62%。此外,汽车金融公司据有15.71%的规模占比,宝马金融、大众金融等占据了市场份额前11-20名发起机构的主体。
2.二级交易市场
2017年以来,在流动性趋紧的宏观环境下,信用质量较高的信贷ABS相较企业ABS更受二级交易市场青睐,银行间市场资产支持证券总成交金额近1500亿元。从交易频次和交易规模来看,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汽车贷款为基础资产的ABS产品成交量提升幅度较大,主要由于这两类ABS产品存量持续增长,叠加其分散程度较高、入池资产相对优质的属性更受投资者青睐。随着监管驱严,资产证券化市场将得到进一步整顿及规范,预计二级交易市场仍将朝着利好方向稳健发展。
3.不良贷款证券化
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增速趋于放缓,银行不良贷款问题逐步凸显,而资产证券化作为处置不良贷款的重要途径之一,受到了政府部门及金融行业的高度重视。2016年2月,八部委联合重启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2017年国务院批转发改委稳步扩大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参与机构范围,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批量处置不良贷款的重要途径持续发挥作用。
2017年银行间市场成功发行19单不良ABS,总发行规模129.61亿元,累计处置银行信贷不良资产494.13亿元,基础资产涵盖对公不良贷款、个人经营不良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消费不良贷款,其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回收率最高。借助对公不良贷款五级分类的分布可以看出,银行入池不良资产质量相对较好,但整体较去年差,可见银行在积极响应政策的同时,也在为建立投资者信心并进一步扩大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做准备。
4.现阶段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存在的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虽已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面临结构相对简单、利润空间有限、定价估值困难、投资人结构单一、流动性偏弱等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1.市场主体地位方面,一是从商业银行承担角色来看,银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主要以原始权益人身份出现,以转移基础资产为目的,银行间市场的发行承销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只是表现为合作机构之间的互相购买,市场化程度不高;而在证监会体系下的资产证券化领域,银行的角色通常只包括托管机构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并非交易结构的核心。二是从市场总体规模来看,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无论从绝对的发行金额还是在债券市场中的占比看,与美国等成熟资本市场的差距较为明显。具体到商业银行层面,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等国际大型银行每年新增贷款的证券化比例高达20%~35%,而在我国即使大型商业银行也很难超过5%。
2.银行参与积极性方面,银行间资产证券化市场虽已初具规模,但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银行参与积极性相对不足,特别是2016年以来,信贷ABS发行规模及增速已被企业ABS全面赶超。究其原因,一是信贷资产证券化最低档次5%的风险自留,削弱了资产证券化风险转移的功能,降低了银行开展相关业务的积极性。二是目前基础资产以银行的优良资产居多,在经济增速放缓的大背景下,银行贷款发放行为日趋谨慎,同时市场高收益的资产相对稀缺,将大量存量优质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后,银行或将更难得到相对安全的优质资产。三是我国银行融资渠道相对广泛,“影子银行”体系庞大,其中理财产品发行流程较为简单且信息披露要求低,银行通常会借助理财从事表外信贷,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替代效应。
3.二级市场交易方面,银行间市场资产证券化产品虽成交金额远超交易所市场,但参与机构主要局限于商业银行,风险偏好和操作风格同质性强,且银行间互持现象较为严重,不仅降低了资产证券化在银行体系资金周转的效率,也没能充分起到分散行业风险的作用。从流动性角度来看,基于现阶段资产质量较为优良、产品标准化程度低、估值定价困难、缺乏交易对手等因素,持有至到期仍是投资者的主流交易策略,难以培育出成熟的收益率曲线,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严重不足。由于交易市场流动性不足,投资者必然要求一定的流动性溢价,进而对一级市场定价及产品的规模化与常态化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4.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当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尚未形成专门、成熟的法律制度和协调一致的监管体系,现有的规章制度很多已无法完全适应创新发展的需要,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缺乏专业层级较高的法律来统一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二是业务开展过程中,对资产出表的会计认定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三是相关税收规定仍需要进一步完善,进而减少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四是附属于基础资产的担保权益变更登记制度有待明确。综上,欲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常态化发展,需进一步完善和修订相关规章制度,尤其需要从立法层面更加全面地覆盖资产证券化业务。
来源:民银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