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性差异的节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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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筹划方案说,某人获得劳务报酬200000元,以个体户方式作为经营所得是可以节税的。依据是自然人要扣缴20%即40000元的个税,个体户的实际税率要低许多,还可以核定征收。(可参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表》)。
    其实从2019年开始实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已经并入综合所得,与工资薪金、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一起在年度终了实行汇算清缴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税。20%个税相当于预扣,与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经没有实质关联,扣缴也就是产生时间性差异的资金占用成本了。
    税法有不少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行为,除了个税外,企业所得税的季度预缴也是仅产生资金的时间成本。另外还有不少实质上属于时间性差异的行为。所得税的投资项目,如股权转让的资产重组、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实收资本等,在征税的同时增加了计税基础,即该项目下一次计算应税所得时可以减去本次缴纳税收的对等价格。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也有时间性差异的特征。销售行为产生的销项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购买方的进项税额抵扣。当然,与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必然和固定性不同,其他行为的时间差异无论是时间还是空间都存在不确定性,还有可能因其他因素而实质性增减应纳税额。
    坊间有种说法,通过设立公司股东可以达到节税目的,并且经常会在一些大伽的文章或者书中看到此类案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个规定其实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公司股东不过是其自然人股东的白手套而已。如果公司股东缴纳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待到其将这部分所得分配给自然人股东还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就会产生同一笔所得征收两次所得税的情况。跟直接以自然人作股东相比,设立公司股东并没有减少实质缴纳的税额。当然从细节来说,有可能会延迟了纳税行为,如果该公司的分配是必然的,分配给公司股东可以将红利暂留在该股东公司。不分配给其自然人股东是不会产生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特殊情况下,公司存在经营亏损,这部分投资所得能弥补亏损,变相达到节税的目的。股东的股息红利征收对象是公司税后财务利润,无论是财务制度还是税法都没有对分配时间或者行为作强制性规定,而且《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提取不超过注册资本50%盈余公积且无上限和任意公积金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但每个公司实际情况不同,而且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存在诸多税率差异,作为尽职的税收筹划应该把这部分不确定性给客户讲清楚并事前做好规划,而不是简单地满足和停留在表面的节税效果。

利用特殊方式少缴股权转让等资产重组所得税同样是属于时间性差异。一般性处理方法缴纳所得税的同时增加了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等于销售方提前为购买方缴纳了下次处置的部分税款。特殊性处理方法的不征税相当于延迟了这项所得的税收。当然未来的涉税行为是存在变数的,看得见与遥远的未来是完全不同的。无论是采用一般性还是特殊性处理方法,都需要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对税收负担或者节税收益进行合理评估并在双方之间予以适当分配。
    增值税的纳税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时间性差异。销售方开具发票,购买方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这也等于销售方是预缴,购买方以支付含税价(其中的税收可能以“税点”的方式,相当于讨价还价)将其中税收转嫁过来,以进项税额的方式抵缴当期增值税。当然这种情况相对复杂。如果购买方是非一般纳税人或者该项目不得抵扣,预缴便成了实缴。而且转嫁的价格与销售方的税收成本是存在差异的,并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其中时间差产生的资金占用费也会影响其实际价格。
    总之,由于存在各种时间性差异情况,多缴的税额存在预缴的特征,因此在涉税事项处置时应当要考虑其节税的不确定性,评估真实的效果。未来充满着不确定性,有相对明确的时间性差异,也有更多不可测的因素,包括企业内部和外部市场方面,尽职的税收筹划应该要提前做好预期风险的管控处置方案。时间性差异有不确定性,这也是税收筹划应该确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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