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枫观察丨聘请外籍员工的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

作者: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温定雄

一、港澳台员工在内陆就业的法律规定

根据2005年10月实施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陆就业管理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陆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取得《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后,用人单位还需持就业证到颁发该证的劳动部门办理聘雇台、港、澳人员登记备案手续。因此,港澳台员工在内陆就业的手续包括办证、备案。

(一)适用对象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2、在内陆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3、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陆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陆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陆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三)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陆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2、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3、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4、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5、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此外,香港、澳门人员在内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持个体经营执照、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

(四)办理时间

1、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2、香港、澳门人员在内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自收到香港、澳门人员提交的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五)《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注销

1、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注销手续

2、在内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歇业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或者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注销手续

二、外国人在内陆就业的法律规定

根据2012年6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根据《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目前外国人工作许可从“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统一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具体表现为《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来华工作90日及以下)以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来华工作90日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包括R字签证和Z字签证,R字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Z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因此,外国人在内陆工作90日以上的,需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R/Z字签证。

(一)申请在内陆工作的外国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二)在内陆工作的外国人的分类

1、外国高端人才(A类),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

2、外国专业人才(B类),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

3、外国普通人员(C类),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不同类别的外国人在内陆申请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时,在办理条件以及办理程序上会有所区别,例如对于外国高端人才,其申请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时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并且在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先入境再申请等方面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服务。对于外国人的具体分类标准,《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作出了非常详尽的规定。

(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

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在线提交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电子材料。委托专门服务机构现场办理的,需在线登记专门服务机构名称、合法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等)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并现场提交用人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2、网上预审

受理机构应当自材料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材料齐全、内容规范的,在线通知或预约现场提交材料。

3、受理

受理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受理机构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需补正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后予以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由受理机构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自接收纸质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或用人单位。

4、审查

审查通过后,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申请人应当在入境后15日内提出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提交材料核验后,决定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材料提交核验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申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均需核验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原件、工作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最高学位证书证明等原件。

5、决定

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长期来华工作的,自许可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于来华工作90日及以下的外国人,需要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其申请流程包括网上申请、网上预审和受理、审查、决定,程度相对简单,申请材料详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

(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时间

1、来华工作90日以上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决定并告知用人单位,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申请人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后至提交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材料核验期间不计入工作许可审批时限。

2、来华工作90日及以下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决定。

(五)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延期、变更、注销

1、延期

用人单位在原岗位(职业)继续聘用申请人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来华工作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决定机构提出申请。

2、变更

申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护照号、职务、类别)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决定机构提出申请。

3、注销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自动注销;依法被撤销、撤回的,以及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由决定机构注销。申请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提前终止合同、解除聘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决定机构申请注销。用人单位被终止的,申请人可以向决定机构申请注销工作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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