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公开招标货物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能否标注某个品牌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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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开招标货物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能否标注某个品牌作为参考?

答: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标注参考品牌的做法虽然不属于直接限定或指定品牌的情形,但会在一定程度上对评标委员会造成倾向性误导,违反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和公正原则。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问:公开招标项目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评审开始前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组长吗?

答:不可以。评标委员会组长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无权指定评标委员会组长。同时要注意的是,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问:询价采购项目中,采购人认为供应商报价都太高,能否提出让响应供应商再报一次价格?

答:不可以。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这个要求不光是针对供应商的,同时也是约束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询价采购项目的响应供应商只能有一次报价,不能随意增加。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七条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问:公开招标项目开标过程中,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和拆封由谁负责?

答: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投标人或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负责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问:公开招标货物类采购项目中,样品必须设定相应评审标准吗?

答:如果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要注意的是,除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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