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为什么选择知识产权实缴出资?
国家自2014年3月1日起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国家在放宽注册资本条件,鼓励创业的同时,也考虑企业发展壮大的需要,鼓励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从迷信资本信用转向注重资产信用,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企业发展由“资本为王”向“技术为王”的转变,国家鼓励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和个人以技术创业,以技术创造价值,以技术实现企业发展的良好愿景。
以技术代替货币出资,有很多优点:
让有限的资金自由流动,不再有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的嫌疑
充实认缴资本,如果只有认缴资本,而不尽早缴付,一方面公司的实力会受到质疑,另一方面在企业招投标过程中也会因没实际交付出资而受到制约而错失良机。
抵扣企业所得税。技术入资后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可以进行推销,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即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推销。对期限型无形资产项目,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期摊销,计入损益。其中又包括:
(1)对于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等预计使用年限确定,而且减值风险较低的,采用直线法推销:
(2)对非专利技术等有预计使用年限,但考虑技术进步等因素对其价值的影响呈加速变化的,可采用类似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的“加速摊销”,以尽快收回投资,这也符合会计核算原则之谨慎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推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假如一个股东用技术投资于某企业1000万元,按10年摊销,每年可摊销100万,就可以每年节最高100万的所得税。
展示企业的技术实力,促进企业招商引资
抵偿偾务。假如岀现重大亏损,企业没有资金偿还所欠债务,如果没有缴齐认缴资本,那么股东就必须拿出真金白银来对其认缴资本承担责任,股东就会承担更大的资产损失。而股东用技术出资缴齐认缴资本后就完成了缴齐认缴资本的责任,不必再承担多余责任,完全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的要求。以技术出资才真正体现了创业的低门槛,创业的低风险甚至是无风险,因此用技术出资越早越好,只要能真正促进企业发展,技术出资也是越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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