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中路20号会审公廨旧址
1915年竣工,东印度外廊式建筑,同年会审公廨迁此,相继为第二特区地方法院,汪伪地方法院等。1949年5月后,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区人民法院先后设此。列入上海市“新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民国4年(1915年)9月17日,法国驻沪总领事在薛华立路20号(今建国中路20号)迁设会审公廨(简称法公廨,即法庭),擅自扩大领事裁判权,规定公廨有权审判以华人等为被告的一切民刑案件,有权判处死刑,并取消上诉,严重践踏中国司法权。
民国14年五卅运动,强烈要求收回司法权,经中国政府交涉,民国15年8月,驻沪16国领事团被迫与中国政府签订《收回上海会审公廨暂行章程》。次年1月,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改为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法驻沪总领事甘格霖也宣布法租界民事案件由法公廨华官独审。民国19年,国民政府与英、美、法等6国签订有关《改组上海公共租界特区法院协定》,废止上海公共租界审判的章程、协定、条文,改设特区法院。此后,法总领事公布刑事案件亦归法公廨华官独审。民国20年7月28日,国民政府与法国公使签订法公廨收回协定。次日,成立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改法公廨为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至此,上海法租界司法权基本收回。民国30年11月8日,第二特区地方法院被日伪接占。民国32年8月,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并入,于址设伪上海地方法院。抗战胜利后,由国民党政府接收,院址改设上海市高等法院检察处,另在建国西路63号设上海地方法院,直至上海解放。
解放后,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于1949年6月设建国中路20号,1952年撤销。1949年8月11日,上海市人民法院建立。1951年3月12日,市人民法院分设西区、北区、中区、南区4个派出分庭,南区分庭设建国西路25弄内,审理卢湾、嵩山区一审刑、民案件。次年6月,各区设立分庭,专门审理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资财、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中私营工商业严重违法案件,受区政府及市人民法院双重领导。分庭设审判委员会,由正、副审判长及审判员组成。处理案件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宣判前呈报市人民法院审核。1955年4月30日,市人民法院撤销,成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址建国中路20号。1956年,迁江西中路275号。
1952年9月,各区设立人民法院,受理管辖地的刑民案件。卢湾区法院初址重庆南路256号,后迁南昌路10号,继迁至绍兴路27号,今址建国中路20号。
这里曾弥漫着镇压进步人士的血腥气息。如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陈独秀曾两次被抓捕关押于此;爱国会领导人“七君子”(沈钧儒.邹韬奋.李公仆.章乃器.王造时.史良和沙千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士英也曾被国民党当局抓捕关押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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