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不可忽略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要求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在今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二是增设优化简化研发费用辅助账样式;三是调整优化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这些举措让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于《公告》中提到的 “其他相关费用”,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时往往容易忽略其限额要求。温故知新,赶快来学习一下吧!

PART ONE

其他相关费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确定了以下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1.  人员人工费用。

2.  直接投入费用。

3.  折旧费用。

4.  无形资产摊销。

5.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  其他相关费用。

其中,“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PART TWO

限额计算方法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原来是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以下简称97号公告)。《公告》对此进行调整优化,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PART THREE

案例实务

《公告》对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方法的调整,进一步减轻了企业负担、方便计算,让企业更多地享受优惠。
举例:假设某公司2021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一)按照97号公告的计算方法

项目A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0万元[9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项目B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1.11万元[10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18万元。

(二)按照《公告》明确的计算方法

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18万元,且仅需计算一次,减轻了工作量。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4.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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