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副教授被公诉!虚构合同、虚开发票套取高校配套科研经费
被告人严*,男,1984年**月**日出生,湖南省人,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原天津**师范大学副教授。
被告人马*立,男,1979年**月**日出生,河北省人,汉族,初中文化,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案由天津市津南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严*、马*立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天津**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师大”)印发《天津**师范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发(试行)》,明确学校教师对外开展科研活动承接非财政拨款的科研项目经费(即横向经费),纳入**师大统一管理,并收取相应管理费。横向经费到账后,由该教师作为科研项目负责人办理来款认领、凭项目支出发票报销科研经费等手续。2019年5月29日,**师大决定由学校财政按照实际到账横向科研经费的20%给予配套资助,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凭项目支出发票报销配套科研经费。
2019年9月至12月,为套取学校20%配套科研经费,被告人严*与被告人马*立商定,由其作为项目负责人代表**师大先后与被告人马*立实际控制或介绍的10家公司签订虚构的1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同时被告人严*又与另外6家公司签订虚构的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24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4700130元,上述款项作为横向科研经费打入**师大账户内。后严*指使马*立虚开购买科研材料增值税发票,从学校应当下拨的占合同额20%的配套科研经费中报销,共计报销2462102.25元。在扣除学校管理费249702.6元,以及未报销的配套科研经费10462.76元后,被告人严*、马*立共同将配套科研经费2201936.89元据为己有后俵分。
2020年10月13日,天津市津南区监察委员会对严*立案调查,同年10月28日留置。2020年12月24日对被告人马*立立案调查,12月25日将其传唤到案。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共同退缴违法犯罪所得2181140.19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利用职务身份便利,伙同被告人马*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的技术开发合同,套取配套科研经费,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严*、马*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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