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员工也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终审法院:支持8万元!| 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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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志古、深圳市浩丰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丰达公司)于2009年11月4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浩丰达公司在上述期间已依法为曾志古缴纳了工伤保险。后曾志古经人社部门认为工伤(职业病)。曾志古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双方均不服,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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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5条规定,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按照劳动者伤残等级进行确定,十级伤残为1万元,逐级增加1万元,一级伤残或死亡的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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