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业务探讨丨合同履约成本与生产成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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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对合同履约成本适用收入准则与存货准则的范围?

视野网友:

新收入准则对合同履约成本的表述为: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2)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能否这样理解:合同履约成本是先签订了销售合同,为履行该合同进行加工生产所发生的全部成本;生产成本是指尚未签订销售合同,单纯生产商品的成本。

除此之外合同履约成本与生产成本好像没有区别。谢谢版主解惑。

视野版主chenyiwei:

新收入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履约成本应当“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对“存货”的定义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因此,对于一般制造业企业日常活动中的原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符合“存货”定义,应优先适用存货准则,不论有无对应的客户合同均确认为存货。一般实务中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的项目多数为没有实物形态的劳务成本等(当然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的前提之一就是有符合新收入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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