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 旧法何去何从?(律师信箱)
杜律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我关注到多地法院适用《民法典》作出了一些判决。我有些疑惑,对于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以前的事实引起的纠纷,法院在裁判案件时也是以《民法典》为依据,那么以前的法律就都不适用了吗?
陕西读者高先生
高先生:
您好!您提出的《民法典》适用问题,特别是对于《民法典》实施之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在新法和旧法之间如何适用,确实是我们在日常生活和经济交往中比较关注的问题,同时也是法院在裁判案件过程中需要考量的一个重要问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作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现依据该司法解释,结合近日备受关注的各地法院首判案例,针对《民法典》适用的一般原则,为您作出以下解答。
●基本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一般情况下,新的法律只对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
●例外之一:有利溯及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我国《立法法》第93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种情况称为“有利溯及”。
在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撤销婚姻关系案中,江某在婚前向李某隐瞒其身患艾滋病且长期服药的事实,李某婚后才得知,遂向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艾滋病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李某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情形。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院据此判决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在此案中,虽然《婚姻法》对于婚姻无效和撤销均有明确规定,但《民法典》不仅规定了无过错方在此情形下享有撤销婚姻的权利,还赋予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因此更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应当溯及适用。
●例外之二:新增溯及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即旧法没有规定,《民法典》新增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要注意除外条款。
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近日宣判的首例居住权案件中,原告诉请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因在《民法典》施行前,并没有关于居住权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因此,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三百六十七条关于居住权设立的方式和条件的规定,认为原告的主张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例外之三:
新增具体规定可用作裁判说理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以上一个基本原则、三个例外情形是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一般规定。概而言之,《民法典》施行后,并非所有的民事纠纷案件均适用《民法典》。
旧法被废止后,只是不再适用于废止决定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对于废止决定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仍要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但是,符合以上所述的溯及适用《民法典》的例外情形的除外。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园润闫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