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就部分仲裁裁决事项起诉 法院该如何审理?
【案情】
王某于2016年3月应聘到某公司从事技术研发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月基本工资为15000元。2018年11月,王某以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2018年12月,王某向当地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15000元、经济补偿金450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0700元、加班费32000元。当地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一、某公司向王某支付拖欠的工资15000元;二、某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5000万元;三、某公司向王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6900元;四、驳回王某其他仲裁请求。2019年3月,王某向法院起诉,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某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0700元;二、判令某公司支付加班费32000元。
【分歧】
对于该案该如何审理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仅就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民事诉讼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对当事人未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能主动进行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根据当事人在劳动仲裁阶段提出的仲裁请求进行全案审查,并逐项查明事实、认定仲裁请求是否成立并依法作出判决。劳动仲裁裁决适用“一经起诉即失效”的原则,即不论当事人是否对裁决的部分内容是否有异议,裁决内容都不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应适用“全面审查”原则,全面进行审查案件事实、回应当事人仲裁请求并据此作出裁判。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就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对未提起诉讼的其他仲裁裁决事项不再进行实体审理,直接列入裁判裁判文书主文。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程序上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前置的程序,实行“一裁两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即劳动仲裁裁决适用“一经起诉即失效”的原则。在此种情形下,劳动者就仅就部分仲裁裁决事项起诉的,如仅就起诉仲裁裁决事项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明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与适当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和司法原则不符。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未提起诉讼的其他仲裁裁决事项系对其有利的部分,自然不会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该部分裁决内容的认同,即服从该部分裁决。未就该部分裁决内容提起诉讼并不表示其放弃该部分权利,应视为对该部分裁决内容无异议请法院予以确认。因此,尽管劳动者就仅就部分仲裁裁决事项起诉的,未提起诉讼的其他仲裁裁决事项也应纳入法院的审理范围。
既然应将未提起诉讼的其他仲裁裁决事项纳入审理范围,那究竟适用“全面审查”原则进行实体审理,还是适用“全面审理”原则不做实体审理直接纳入裁判文书主文呢?笔者认为,劳动者在法定起诉期内未提起诉讼的其他仲裁裁决事项应视为其对该部分裁决的认可,在用人单位也未对该部分内容提起反诉的话,在法院审理阶段应视为双方对此无异议,可直接作为判项纳入裁判文书主文,但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情形除外。同时,直接将未提起诉讼的其他仲裁裁决事项纳入裁判文书主文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仲裁、审判的无缝衔接,节约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