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销售仿冒手机,法院判决主播承担赔偿责任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今天回顾的是直播带货销售仿冒手机案,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万山镇电子商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华茜,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以及大V@唐有讼进行了精彩点评。
案情回顾
专家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刘晓春
本案是法官面对直播带货这一新业态带来的新问题,深入剖析商业模式的本质、正确适用法律规则、构建网络空间治理规则的有益探索和实践。
直播带货是“粉丝经济”和“网红经济”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这一新兴网络推广和交易模式的迅猛发展,一方面构成了繁荣数字经济的新动力,另一方面,在产品质量、消费者保护等领域也带来了全新的问题和挑战,需要司法作出及时的应对。
本案中,主播通过各种方式对自身形象进行推广,获得相当规模的粉丝群体,通过积累观众的信任、兴趣等经营自身的“流量”,并通过“带货”、销售等方式将其流量进行变现。这种具有新特点的推广和销售模式,表面上是主播和粉丝个体之间的交易和互动,但究其本质,已经超过了私人交易的范围。
主播一方面使用了互联网平台提供的“购物车”功能进行带货,具有经营者身份,另一方面,主播在交易中利用了其长期经营和积累的粉丝信任关系,并引导其进行线下交易,主观恶意明显,其欺诈行为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本案法官对此展开了深入细致的剖析和切中要害的认定。对于主播所在网络平台的行为,本案判决也认定其及时采取了相应措施,构建了有效的治理机制,厘清了责任和义务的边界。
直播带货作为典型的网络交易新业态,其长远健康发展亦需依赖确立有效的法律保障和治理机制。本案是通过司法个案实践积极推动构建网络空间新秩序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互联网法院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以治理助发展的基本理念。
大V点评
@唐有讼
代表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万山镇电子商务服务中心负责人
华茜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浪潮下,互联网行业成了创业首选。近几年互联网由传统图文销售逐步变成直播销售,能更为直观地展示产品。直播的优势是,主播与客户间的黏性和信任度更高,客户下单更直接,劣势是门槛低,可能存在的问题包括销售者对销售产品了解不透彻、从业人员资质无法掌握、娱乐性主播涉黄赌毒、电商主播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及时、主播配合商家演戏求销量、主播之间为求客户数相互比价格、价格越卖越低赚不到钱、卖假货骗人等。
本案是直播中常见的一种诈骗手法,光互联网监管可能还不足以解决行业漏洞,建议出台对互联网行业有针对性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希望有关部门能积极在网络平台加大正能量信息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