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二审可以提交新证据吗?
首先要界定什么是“新证据”,如果你所说的“新证据”是指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是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而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申请调取的证据,那么尽管提,为二审翻盘争取最大的可能。
但如果你说的“新证据”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只是由于个人原因在一审时没有提交,那问题就变得复杂了。
因为这时所谓的“新证据”其实严格来说应该叫“逾期证据”。想搞清楚“逾期证据”到底能不能交,需要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期限制度的变迁过程。
“逾期证据”能不能提交,这不仅关乎到诉讼双方的切身利益,也关乎到司法程序对于公正和效率的平衡问题。在不同的时间点,答案是不同的,这也是为什么当你在网上搜这个问题的时候,会发现有截然相反的观点。
在2001年之前,《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还没有出台,举证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只要诉讼程序没有结束都可以,理论界给这个时期起名叫做“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之所以这样,一方面有改革开放以来推崇实事求是原则的影响,一方面也是司法体系过于追求实体公正的体现,只要能查明真相,程序性规则往往退居次位。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问世,确立了举证期限的严肃性,要求当事人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如果逾期的话就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那些没被及时提出的“逾期证据”也被视为永久失权,不再有左右诉讼结果的能力。当然,这也并非是一刀切式的调整,前面说的两种特殊情况就是例外,也是二审“新证据”的基本定义。
然而,能复合这样苛刻条件的“新证据”并不多,很多一审时就已经存在但却被遗忘的证据们就这样被关在二审的大门之外。彼时,程序权利意识深入人心,证据突袭这一古老的诉讼策略几乎沦落到人人喊打直至销声匿迹的境地。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心里对这种突然发难有的都只是厌烦,当面对有人当庭掏出证据准备质证时,一句“早干嘛了,之前不说,现在举证不行了!”就能把对方怼到无言以对。
按理说,这样的变革的确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不仅能充分保障诉讼双方程序权利的公平,也是树立司法权威的体现。毕竟,充满随意性的庭审不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但是,公正和效率往往是存在紧张关系的,拔高一边的权重,必然导致另一边的弱势。对举证期限采取“到点就关门”式的态度,导致了很多案件的审理结果跟真相脱节,诉讼没办法真的解决人们的争议,案结事不了的情况层出不穷。
时间到了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考虑到之前举证期限的规定确实有些矫枉过正,新规定改变了过去对举证期限的严格界定,改为指引式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而且对于逾期举证也不再是一刀切的否定,而是代之以训诫、罚款等惩戒措施。 此时,针对举证期限的问题风向再转,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的天平开始向平衡的角度调整。
紧接着,2015年版本的《民事证据规定》中再次申明态度:只要逾期举证一方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者证据能够有利于查清案件基本事实,那么法院原则上都会采纳。
你看,“逾期证据”的春天又回来了。
所以,作为上诉方的你如果有新证据,千万别犹豫,勇敢地提出来吧,别辜负了这难得的顺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