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乐探源之婚礼篇(二)

一、文王始行造舟亲迎之礼。

按《诗经·大雅·大明四章》:天监在下,有命既集。文王初载,天作之合,在洽之阳,在渭之涘。文王嘉止,大邦有子。

(朱注)嘉,昏礼也。大邦,莘国也。子,太姒也。

《五章》:大邦有子,伣天之妹,文定厥祥,亲迎于渭,造舟为梁,不显其光。

〈朱注〉伣,譬也。文礼,祥吉也。言卜得吉而以纳币之礼,定其祥也。造,作梁桥也。作船于水比之,而加版于其上以通行者,即今之浮桥也。传曰:天子造舟,诸侯维舟,大夫方舟,士特舟。张子曰:造舟为梁,文王所制,而周世遂以为天子之礼也。〈大全〉《尔雅注》曰:造舟,比船为桥。维舟,连四船。方舟,并两船。特舟,单船。

二、周制,天子聘女以谷圭,诸侯聘女以大璋。大司徒以阴礼教,亲以多昏聚民。媒氏掌万民之判,遂人以乐婚扰氓,大宗伯以嘉礼,亲男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六礼备而成昏。

1、按《周礼·地官》:大司徒之职,施十有二教焉,三曰以阴礼教亲,则民不怨。

王昭禹曰:阴礼,则婚姻之类,以其为内事,故谓之阴礼。男子生而愿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先王之教,使民乐所愿而已。男女以正,婚姻以时,孰有怨哉。

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十曰多昏。

刘执中曰:婚必用六礼,礼以荒而不可备,时虽荒而不可失也。故多婚之政行焉。 史氏曰:古者,国有凶荒,则杀礼,而多婚会男女之无夫家者,所以育人民。

2、媒氏掌万民之判。

郑锷曰:鲁昭娶吴为同姓,谓之吴孟子。陈司败讥其不知礼。盖婚姻合二姓之好,当辨氏别族,有百世而不可通者。周人立媒氏之官,虑万民之愚,不知其别,乃为之掌其判,使男女者知其别,然后可以通婚。郑康成以谓判者,半得耦为合,主合其半,成夫妇也。余以为判别也,谓男女之别,知其族类之所由。别则无同姓为婚之失也。

3、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

吕氏曰:成名者,案内则,子生三月之末,男角女羁,以见于父。父名之。宰书曰:某年某月某日某生,而藏之。宰告闾史,闾史书为二,其一藏诸闾府,其一献诸州史。州史献诸州伯,州伯藏诸州府,其制详密如此。战国以来,不复重民之生,此制废阙久矣。

4、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

郑锷曰:娶妻者,若媒氏书之,而判妻入子亦书之者,盖判之为言分别而去也。民有夫妻反目,至于仳离,已判而去,书之于版,记其离合之由也。入者,不宜入者也,己无嗣子,或入同宗之子以为嗣,如今世之立嗣,入其所不宜入。苟不记之,则他日之昏姻无别矣。司农以入子为嫁女,康成谓媵侄娣不聘之者,甚失入子之义矣。

5、中春之月,令会男女。

郑康成曰:中春,阴阳交以成昏礼,顺天时也。

6、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

郑锷曰:或谓是时令,会男女之当嫁娶者,使得以及时,则奔者宜禁,反不禁之。郑康成以谓重天时,权许之,是否。余以为,康成一语之谬,伤败风教,至今牢不可破。可胜叹哉。周人立法之本意,言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与今律文言若之若同。若之为言及也,谓不禁男女之奔,及无故不用令者,俱有罚耳。奈何以重天时,权许之耶。 陈君举曰:奔者不禁,不当行而行也。无故不用令,宜成礼而不成礼也。故皆有罚。 史氏曰: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昏礼之常也。当中春之月,而是礼有不备者,皆谓之奔。奔者不禁,听其杀礼而成昏也。内则曰:聘曰妻,奔曰妾。先王重聘礼,故有是说。其实皆由媒氏而合,可谓之淫奔乎。国有凶荒,家遇丧祸,必待备礼,男女失时矣。此谓之故无故而不备礼,其罚也宜矣。

7、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

郑康成曰:司犹察也。无夫家,谓男女之鳏寡者。

8、凡嫁子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

郑康成曰:纯实缁字,纳币用缁。妇人,阴也。凡于娶礼,必用其类。五两,十端也。必言两者,欲得其配合之名,十者象五行,十日相成也。士大夫乃以元纁束帛,天子加以谷圭,诸侯加以大璋。《杂记》曰:纳币一束,束五两,两五寻然,则每端二丈。 王氏曰:昏姻欲致一,故用纯色之帛。

9、禁迁葬者,与嫁殇者。

郑康成曰:迁葬谓生时非夫妇,死既葬迁之,使相从殇。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生不以礼相接,死而合之,亦是乱人伦也。

10、凡男女之阴讼,听之于胜国之社,其附于刑者,归之于士。

郑锷曰:男女阴讼,言不可道也,岂可宣露于人哉。胜国之社,国亡则社存,奄其上,栈其下,不受霜露之气,阴闭无所通,阴讼听于此,隐而不露。

11、遂人以乐昏,扰氓。

郑康成曰:乐昏,劝其昏姻,如媒氏会男女。扰,顺也。贾氏曰:男女,人之大欲存焉。配以昏姻,即顺民意。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