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期履行调解书 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偿还1万元借款,在法院主持下,甲乙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乙在6个月内将1万元借款偿还给甲,法院依此制作了调解书送达给双方。此后,乙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甲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乙偿还借款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乙对要求其支付迟延履行金提出异议,认为调解书中未明确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责任,因此甲无权要求其支付迟延履行金。

  甲是否有权要求未履行调解书的乙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依据该条规定可知,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都应当依法支付迟延履行金。因此,乙未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期限还款,甲有权要求乙从期限经过之日起支付迟延履行金。据此,法院驳回乙的异议请求。

  迟延履行金是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是一种法定义务,也具有弥补申请执行人损失的功能。因此,不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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