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仙桃:已婚男两年内向异性转账50多万元 法院:转账无效

“520”“1314”等数字有着关于爱情的美好寓意,但如果用于丈夫婚内给其他女性“爱情转账”时,这事就微妙了。

近日,湖北仙桃法院龙华山法庭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为三方当事人提供远程视频调解服务,成功调解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与第三人孙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2020年1月,第三人孙某与被告李某相识,双方保持婚外暧昧关系,孙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向李某赠与财产,金额多为“520”“1314”等具有特定含义的数字,且孙某在转账留言中称呼李某为“宝贝”“老婆”。两年间,孙某共计向李某转账五十余万元。王某在发现此事后,将丈夫孙某和李某起诉至仙桃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丈夫孙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李某返还赠与款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联系三方当事人,倾听各方诉求。考虑此案涉及家庭隐私,且各方当事人均在外地,为避免当事人再次受到情感伤害,承办法官决定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调解。同时为避免矛盾激化,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耐心沟通,多角度帮助当事人梳理案情,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运用“情、理、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因事前准备充足,仅用了半个小时,该案便调解结案。

“云端”调解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夫妻中的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同居者予以返还。

本案中,孙某赠与李某的案涉款项应属于孙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孙某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钱款赠与李某,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王某的同意,严重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孙某的赠与行为以及李某的接受赠与,是基于双方不当的男女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无效。

婚姻家庭是构成社会稳定的基本因素,夫妻双方在婚姻中互负权利与义务,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是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的行为,如果遭遇类似情况,受害方要沉着冷静,注意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勇敢地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仙桃法院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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