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调查中怎样排除非法证据
监察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规则。在具体实践中,对监察调查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排除方式等理解存在不同,还需对监察调查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推动法法衔接,促进有关立法的完善。
职务犯罪调查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将非法证据排除分成两类,即按照侦查人员违法取证的严重性,区分为强制性排除和裁量性排除。强制性排除规则适用的对象主要是侦查人员通过严重违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如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这些证据应无条件地予以排除,并且不可补正。裁量性排除规则,是指对于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方式获取的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对于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予以排除。
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这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同,没有区分强制性排除与裁量性排除。对此规定上的不同,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证据一体论”,即对于监察法规定不够全面具体的,参照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另一种意见是“分阶段运用”,即在监察调查阶段适用监察法的标准,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适用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笔者同意“证据一体论”的意见。
一方面,对于监察调查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不应局限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而应将监察法及其释义、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阐释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监察法释义指出,对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一概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而应当区别对待。对可能严重影响处置结果合法公正的,应当要求相关调查人员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如果作了补正或者合理解释,不影响证据使用的,该证据可以继续使用。不能补正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由此释义可见,监察法对非法证据也采取强制性排除和裁量性排除的二元分类模式。
另一方面,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这是监察法确立的“法法衔接”重要要求,也是对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一体适用的依据。
职务违法调查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职务违法调查与职务犯罪调查有所不同,不能机械套用刑事诉讼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但职务违法调查中非法取得的证据也应依法排除,具体而言,职务违法调查中的非法证据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是收集主体不合法。只有监察法规定的主体有收集证据的权力,非法定主体收集的证据,就属于非法证据。如,监察法第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若有关机关、人员未经监察机关委托以谈话方式取得的证据,就不能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二是取证方式违反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是指监察机关调查时要遵循或者履行的法定步骤、顺序、方式、时限。监察机关进行职务违法调查收集证据时主要遵守下列规定:一是谈话、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等取证活动必须遵守法定时限并依法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工作证件。比如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中提到,被询问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在首次询问时向其出具《询问通知书》,如果首次询问没有出具《询问通知书》,则取得的证据就可能成为非法证据。二是法律规定须经过不同层级的领导批准的调查措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报批,如未经批准就使用调查措施取得的证据亦可能成为非法证据。
三是证据收集手段不合法。监察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如果存在暴力取证、变相拘禁、疲劳谈话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则取得的证据为非法证据。
四是证据形式不合法。证据形式是指证据的存在方式,是证据的外在法律手续。如,证据笔录缺少有关人员的签名、盖章,则可能成为非法证据。
有一点需要注明的是,对上述非法证据并不是一律排除,也存在强制性排除和裁量性排除两种情况。
监察调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规定的完善
监察法在法律职责上明确了监察机关是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机关,因此,健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规定,是监察机关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力保障。
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依规依纪依法审理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要严把事实证据关、定性处理关、手续程序关和涉案财物处置关,精准提出审理意见,因此对证据进行审查、排除非法证据是其职责之一。同时,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等在办理案件中,要全过程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把关,发现有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主动予以排除。
依程序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其一是依职权启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有关部门发现存在非法证据的可能,就应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进行调查核实。其二是依申请启动,被调查人可以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这有利于强化监督制约,促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推动监察机关严格依法调查,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确保案件处置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融合和最大化。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