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留言,“**药,有效期己经到这个月9月,还可以服用吗?”这个问题涉及到药品有效期,要好好说一说,大家要了解一下。
药品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质量及药效能够符合规定要求的时限,也是供临床使用的最长有效期限(天数、月数或年数)。所有的药品都需要标注有效期或失效期,它是保证药品安全有效的前提。药品有效期常标注在药品包装盒上,标注的常见的形式是有以下3种:
- 有效期至×年×月,表示该药可用至标示的年月的月底(如下图):
- 有效期至×年×月×日,表示该药可用至标示的年月日(如下图):
失效期为×年×月,表示该药可用至标示的年月的上一个月月底;失效期至×年×月×日,表示该药可用至标示的年月日的前一日。例如:某药失效期为2022年6月,则表示该药品可使用到2022年5月31日。如某药失效期为2021年12月8日,则表示该药品可使用到2021年12月7日。有效期为×年,根据药品生产日期推算,若标注到日,则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准到月,则为起算月份对应月份的前一月。例如:某药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12日,有效期为1年,则表示该药可使用到2021年3月11日。进口药品常以「Expirydate」「ExpirationDate(EXP)」(截止日期)表示失效期,或以「Usebefore」(在⋯之前使用)表示有效期。不同国家的日期表达方式不一样,应注意分辨。需要提醒的是,在药品的使用过程中,如果改变了原包装状态或存条件,药品的稳定性也可能有所改变,原有效期将不再适用,这点大家要注意。为与药品未开封前标注的有效期进行区分,将药开启后的有效期定义为药品的使用期限。重新包装的药品,使用期限需重新定义。任何药品在开封后应尽快用完,不可再参照原包装上面的有效期进行存放和服用。部分药品开启后应进行冷藏保存,其意义在于保证短期使用质量,而不是长期储存。依据中国药典第四部中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多数药品使用期限都有限制:- 多剂量的眼用制剂(眼膏、滴眼液等)、鼻用制剂、涂剂、涂膜剂等在开启后使用期最多不超过4 周(如氨碘肽滴眼液,开启使用期限仅为10 天);
- 糖浆剂开启后在室内常温(25℃以下)下可保存1~3 个月;
- 口服溶液剂、混悬剂和乳剂在瓶口及瓶盖未受污染的情况下,可在室温下保存2个月;
- 胶囊、滴丸等药品容易吸潮,开封后应尽快服用完毕,一般应在3个月至半年内用完。
·密封:是指将容器密封,以防止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入。非独立包装的药品,若不能在短期内服用完,可以在包装上标明开封日期,以便可以清楚知道药品使用期限。参考:[1]阎大虎. 药品开封后 使用期限≠有效期[N]. 家庭医生报,2020-08-17(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