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法律问答之起诉期限【完整版】(下)

【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法律问答之起诉期限【完整版】(下)

31、起诉期限问题已经说过很多遍。2015年5月1日前的行政行为,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适用2年起诉期限;至新法实施日2年未届满的,剩余期限最长保护6个月,不足6个月的,以剩余期限为限;发生在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2月8日之间的行政行为,无论是否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统一适用6个月起诉期限;至2018年2月8日6个月起诉期限未届满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起诉,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延长至1年。2018年2月8日后作出的行政行为未告知起诉期限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1年的起诉期限。

32、经复议的案件,无论是起诉改变后的复议决定,还是对维持决定不服以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起诉期限都是15天,只有未经复议程序直接起诉的案件才适用6个月的起诉期限。

33、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适用六个月法定起诉期限。行政赔偿是一并提起的附带诉讼,适用主诉起诉期限的规定

34、告知起诉期限错误,应当视为未告知起诉期限,适用1年起诉期限。

35、江院长主编的书中也有我写的部分,专门讲到起诉无效行政行为受起诉期限的限制。所以,书中的观点都是撰写者的个人理论观点。法官要依法裁判,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找不到起诉无效行政行为不适用起诉期限的明确规定,所谓的依据是一百六十二条和九十四条,我也讲过,按照条文文字理解,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不改变诉讼请求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抵触;一百六十二条对2015年5月1日之前的行政行为提起确认无效之诉就裁定不予立案,不考虑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直接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相抵触。两条规定只能作缩限解释才能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更难从该两条规定得出起诉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起诉期限限制的结论。

36、行政赔偿案件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赔偿解释第九条仅仅是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级别管辖仍然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赔偿案件起诉期限国家赔偿法与老的行政诉讼法三个月规定是一致的,但与修改后行政诉讼法规定不一致,从有利于原告权利保护考虑,我倾向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六个月的起诉期限。

37、颁发林权证土地证行为适用20年最长起诉期限,

38、看新的适用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只有涉及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行政行为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我理解,这条解释可以同样适用于最长20年起诉期限的规定。不涉及物权变动的规划许可等,当然只能适用最长5年起诉期限。

39、问:2013年5月20日,区林业局山纠办告知原告争议林地已领林权证(无告知证号),并告知可申请更正登记或申请复议或起诉。2017年7月12日,区林业局告知原告上述争议林地已核发林权证(有证号),并告知可申请复议或起诉。请问原告申请复议,六十日的复议期间应从何时起算?

  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之日起计算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期限。如果颁证范围没有争议,证号不是主要内容。

40、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曰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如何理解'无正当理由'?行政机关未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也无证据证明原告知情,原告算有正当理由吗?如此,是否可以不受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约束?

  答:行政诉讼法对起诉期限的规定有三种情形:一是通过行政机关告知等途径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当事人从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起诉;二是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涉及不动产的最长不超过20年,但是,最长期限内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适用6个月起诉期限;三是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发生地震洪水以及基于对相关国家机关处理争议事项的信赖而耽误法定起诉期限的,耽误的期限应当予以扣除。

41、问:当事人对市人社局2016年1月作出的提前退休起算时间点不服,以信访报告的形式向该局提出请求重新处理。该局作出信访答复。当事人随后向省人社厅信访。省人厅作出信访复查答复,认为当事人不属提前退休对象,要求市人社局重新处理。当事人更不服,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认为属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范畴,于2017年2月作出答复,撤销省人社厅的答复,告之当争人终结信访案件,可复议或诉讼。(另2016年4月,当争人直接向国家人社部信访时,人社部曾答复可采取信访、复议或诉讼等四种途径寻求救济)。当事人于2017年3月提起诉讼。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超期,一种意见认为,信访不是扣除期限的理由,当事人2016年2月就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提起诉讼时己超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一直在有关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內寻求救济,名为信访,实为寻求行政救济,基于其对行政救济的合理期待,有关期间可予扣除,起诉没超期。请问哪种观点正确?

  答:信访耽误的期间通常不应扣除,但是,因信访部门错误受理信访事项造成起诉期限耽误的,当事人具有对信访部门受理争议进行处理的信赖利益,属于应当扣除起诉期限的情形。

42、问:对于当事人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属于2011年做出的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在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前已经立案的,能都适用新司法解释第162条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根据法不朔及即往原则,继续针对原告的诉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做出相应的判决。

  答:当事人无论诉无效还是诉撤销或确认违法都不影响法院的立案和判决。新解释162条得不出诉行政行为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的结论。只要被诉行政行为清楚了,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起诉条件并根据几类不同判决方式的法定适用条件依法选择作出判决即可。如果确因超过起诉期限的无效行政行为影响当事人当前某项合法权利行使的,可以起诉行政机关根据无效行政行为对其现实合法权益作出的否定行政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前一个行政行为确属无效,可以不作为审理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以此救济当事人的权利即可。例如,无效婚姻登记,当事人被结婚,现在申请婚姻登记不批准,起诉不批准行为,法院审理认为确属被结婚,前一个结婚登记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可以否定该被结婚行为的证明效力,判决民政部门限期给予原告婚姻登记。

43、问:复议决定书明确告知了当事人不服该复议决定,应在15日内向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原告在起诉期限内却到了一区法院起诉,区法院收下材料后审查了两天,经审查认为该案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后,告知原告应到中级法院起诉并同时将起诉材料退回给原告。由于区法院审查材料花了两日时间,以致原告从区法院拿回起诉材料后再到中级法院起诉时,已过了15日的起诉期限。请问,中级法院能以原告的起诉超过了15天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吗?一种意见认为,复议决定明确告知了当事人不服该决定应向中级法院起诉,原告由于自身的原因走错了法院,到区法院起诉耽误的时间是自身造成的,因此原告到中院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应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复议决定明确告知了原告应向中级法院起诉,但由于原告没有专业知识,没请律师,对其要求可以放宽,原告到区法院起诉也是其想行使诉权的意思表示,因此,原告虽然走错了法院到区法院起诉,但原告向区法院起诉时未超期,故其之后向中级法院起诉也不应视为超期,应以其到区法院起诉之日计算起诉期限。恳请各位给点意见?

  答:起诉期限审查不宜过于严苛,当事人已经有明确的起诉意图,基层法院接受材料审查期间确非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起诉期限的耽误,应当予以扣除。

44、问:2017年8月,某村民小组以县公安局于2010年3月为罗某母女迁入本组登记违法为由状告县公安局,要求确认违法(下一诉讼为撤销之诉)。经审理,行政行为唯一存在的问题是没有村民小组的同意证明,现请问:1.该问题能否认定行政行为违法?2.如不算违法或者行政行为无可挑剔,这类案件的处理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还是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同时受理的该组另一案件,经审理,公安机关于2009年9月为原购买'城镇户口″的丁某一家办理'非转农'户口,没有该组同意证明,其他材料也不充分,合法性依据是2012年市公安局的文件,存在较大问题。该案现准备以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请问:如恰当,在裁定书中能否对公安机关行政行为不合法进行阐明?

  答:超过起诉期限,没有审判权,不宜在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中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表态。村集体当时不起诉,其实是默认,充其量是程序问题,要分征地款了,又想把已经迁来的人赶出去,本身不诚信,实体上支持也不合适。另外,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无论是请求撤销还是确认违法,只能作一个案件受理,行政案件审理的不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起诉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后,又起诉确认同一行政行为违法,属于重复起诉,不应当受理。

45、确定被诉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的第一要务。就本案而言,原告请求补发救助款,实际是对停发补助款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是重新申请补助款,所以,无需先行申请。但是,法院应当考虑对停发补助款行为的起诉期限问题。

46、请求撤销规划许可证,并非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无需先行申请行政机关自行撤销。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适用20年最长起诉期限,建筑物规划许可影响采光通风等相邻权的,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适用20年最长起诉期限。

47、当事人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如果是因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耽误起诉期限的,应当从提交起诉书之日至二审判决送达之日,如果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亦应一并扣除,从提交起诉书至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经再审终审判决或裁定书送达之日均应当予以扣除。

48、收容审查过去一直是作为行政强制措施对待,不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行为,不是不可诉的司法行为。但1997年的收容审查行为,更可能的是起诉已经超过法定期限。

49、行政协议案件首先要明确被诉行政行为。原告起诉签订协议行为,从签字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起诉单方解除、变更协议行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变更行为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起诉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行为,从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不履行义务行为出于持续状态,从当事人最后一次提出履责申请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2月8日后,对未告知起诉期限的,依照适用解释规定起诉期限为1年。

50、因当事人自身原因耽误起诉的期间应当予以扣除。因起诉人的认知错误起诉,确实不是非因当事人原因,但是,人民法院立案审查作出驳回起诉或不予立案裁定耽误的期限却是存在信赖利益的,属于非因当事人自身原因耽误的期限。股东和公司为共同利益体,以谁的名义起诉,维护的都是同一利益,认知错误法院驳回起诉的期间应当扣除。关于起诉被告错误耽误的期间,同理也应当予以扣除。关于起诉期限计算中的知道被诉行政行为,不需要必须明确到是哪个行政机关做的,大体知道就行,诉错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纠正就是,自行及时主张权利是第一位的。

51、适用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起诉不履行法定案件的起诉期限从履责期限届满之日六个月内提出,确实应当是指不作为行为,不包括拒绝履行的作为行为。对于作为行为应当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

52、问:关于《土地管理法》有几个问题向您请教: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根据该法第76条作出处罚,一个文书中就有罚款和拆除两个决定内容,罚款的期限为6个月,拆除的期限为15天,就有两个不同的生效时间。一是根据拆除的起诉期限,生效后是否可以先对拆除决定部分申请执行,还是要等决定书中罚款的最长期限6个月期满才能一并申请执行?二是如果当事人在罚款的起诉期限内、拆除限期却已届满后起诉撤销处罚决定,对拆除的决定部分怎么处理?三是关于“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这句中的“制止”是理解为正当的制止手段,还是理解为法律设立的“其它行政强制措施”,这种制止行为是否要适用《行政强制法》中关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规定?

  答:第一个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限期拆除决定的起诉期限为15天,期满不起诉又不拆除,土地管理部门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需等到罚款决定起诉期限届满。第二个问题,起诉罚款决定,限期拆除决定已过起诉期限的,仅审理罚款决定的合法性并依法作出判决。如果发现限期拆除决定违法,亦需要撤销的,可以通过司法建议,要求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或建议上级机关行使对下监督权,纠正下级机关错误的行政行为。第三个问题,我认为八十三条关于继续施工有权制止的规定属于对土地管理部门对正在进行的违法施工行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授权,作出制止行为,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措施行为的程序规定。行政赔偿确需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合法权益为前提。所以,关键还是要审查公安机关在制止原告违法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政的情形,同时看损伤是否是违法行政行为所造成。如果没有违法行政行为,损伤系原告自己行为所形成,人民法院没有理由判决行政机关赔偿。从有效制止闹访,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的角度考虑,我也不赞成你所说情形下判决行政机关赔偿。仅供参考,案件处理必须认真审查相关事实。

53、参照适用解释第九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当是指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引起的诉讼。在原告土地上给第三人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事实上是认可国有土地使用权归第三人,属于因行政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适用20年最长起诉期限。

54、自2015年5月1日起,起诉期限一律适用六个月的期限。至2018年2月8日,起诉期限尚未届满且属于作出行政行为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适用新的适用解释,延长至1年。已经超过六个月起诉期限届满的,不适用新适用解释1年起诉期限。因此,在没有扣除起诉期限情形下,对2016年底作出的行政行为至2018年3月起诉,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法院没有审判权,应当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是否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法院不宜作裁定。

55、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或告知期限错误的,可以补正,起诉期限从当事人被告知之日起开始计算六个月,或其他法定期限。九个月后纠正错误告知,应当从告知之日开始计算六个月的起诉期限。这种情形适用新司法解释64条规定,不适用起诉期限扣除。

56、起诉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起诉期限限制没有法律根据,新的适用解释第162条文字上得不出起诉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起诉期限限制的结论,且牵强得出这样的结论也与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相抵触,不能如此解释司法解释条文。前述案件可以让原告起诉不予办理结婚登记行为,法院审理中直接否定以前虚假婚姻登记行为的证据效力,判令限期登记就可以解决问题。

57、起诉期限是法院必须主动审查的事项,如果二审发现一审受理错误,无论实体判决结果对错,都应当撤销一审判决,裁定驳回起诉。但是,申请再审的审查不同,原告申请再审,为避免提审改判,程序过于复杂,且可能造成原告胜诉错觉,不利于服判息诉,原则上指出问题,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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