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巍:《涉集体土地征收案件裁判规则30则》(下)
21.当事人因不服安置补偿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审理还是告知当事人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
【裁判规则】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支付、发放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安置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案例】王某等47人诉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安置补偿案
2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告资格问题
【裁判规则】
“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仅仅是召开村民大会的法定人数,而在实际行使权利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仅要求上述参会主体的半数通过即可。照此计算,如果以全村的总人数和总户数作为基数,实际行使权利的村民数量只要超过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四分之一或是户的三分之一即可。也就是说,虽然代表数量只有全村的四分之一或是三分之一,但是这些人可以代表村民的多数意见。同理,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能够实际行使村民权利的主体占比有限,加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分配原则上都以户为单位,因此,不论是“过半数的村民”还是“过半数的户”,其已足以代表村民的多数意见,原则上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过半数”的要求。换句话说,这里的过半数,可以是“户”过半数,也可以是“人头”过半数,而不必过于强调人头的年龄或是户的三分之二。
【相关案例】雷州市新城街道昌大昌社区居民委员会上坡南村民小组曾某等286名村民诉雷州市人民政府及雷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土地行政登记案 (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957号
23.土地实际使用人的范围及原告资格问题
【裁判规则】
主体上的实际使用人,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对所有的征收行为都提起诉讼。这里涉及适格原告资格问题上的“主观权利”和“最大侵害”理论。所谓“主观权利”理论,是指诉讼所保护的权利只能是属于原告自身的权利,除公益诉讼外,一般不得主张他人的权利。所谓“最大侵害”理论,是指在行政行为的影响波及多个主体,具有复效性的情况下,一般应当由受该行为影响最重、最直接的主体提起诉讼。
【相关案例】尚某等诉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案 (2016)最高法行申44号
24.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经营性承租人,可否就征收补偿行为提起诉讼
【裁判规则】诉讼实践中,由于经营性房屋改建、装修装饰费用是否确为承租人支出,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是否明确放弃了房屋改建、装修装饰费用以及出租人是否与征收人就房屋改建、装修装饰费用等达成一致均需通过实体审理方可查明,故从程序上讲,承租人以上述损失为由提起的安置补偿或国家赔偿诉讼,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前提下,一般应当先予受理。
【相关案例】海口龙华湘水源商务宾馆诉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 (2017)最高法行申5387号
25.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强制拆除主体不明情况下如何确定被告
【裁判规则】
在强制实施行为主体不明的情况下,依据相关法律和事实,对强制实施者进行推定,是使权益受损的被征收人避免处于“无人可告”僵局的有效手段。在这一推定过程中,起实质性作用的是法官的“证明评价”,而决定法官证明评价走向的则是现行法律、法规对强制行为法定职责的规定和日常经验法则。
【相关案例】韩某诉武汉市人民政府行政强拆案(2018)最高法行再105号
26.对被征收人住房的安置,应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还是以户籍为准
【裁判规则】
住房安置工作的目的在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因土地房屋征收而降低。而“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原则,不仅包括征收部门进行住房安置时,应当保障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居住面积,还应当包括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便利性不因征地行为受到不当损害。在我国农村,符合条件的成年子女分家独立居住,是一项传统习俗,这项制度对于充分利用生产生活资料、提高生产积极性、减少家庭矛盾等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是事关农村居民生活便利性的一项重要制度。出于对该项传统的尊重,在宅基地系以户为单位使用的前提下,派生出了申请宅基地需要符合分户条件的规则。
【相关案例】周某诉A市人民政府征地安置补偿行政裁决案(2016)最高法行再××号
27.对于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当按照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标准进行补偿
【裁判规则】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补偿的归属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归属并非同一主体。这就有可能导致虽然没有对作为地上附着物的房屋进行补偿,但征收部门已经向村集体支付土地补偿费的情况出现。而此时,如果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标准进行补偿,则由于国有土地房屋的价值本身包含土地的价值,就会出现同一土地两次补偿的情况。因此,该条还要求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这也是考虑到了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房屋价值及相应的补偿方式的差异而作出的规定。
【相关案例】衡某诉五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五河县政府)行政赔偿案(2018)最高法行赔申207号
28.以农转非方式转变土地性质后,是否还需要履行征收程序
【裁判规则】
此前已因“农转非”占有使用集体土地的,只要给予相应的安置补偿,一般不宜仅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该行为,或者确认其违法;而此后发生的类似行为,则应当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程序进行审查。
【相关案例】鲁某诉新郑市人民政府要求确认《新郑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无效案(2017)最高法行申7098号
29.对于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应当通过补偿程序还是赔偿程序予以解决
【裁判规则】
违法强拆的赔偿应体现出一定的惩戒性。对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既无征收决定又无补偿决定,恶意违法强制搬迁,严重损害被征地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判决赔偿被征地农民的合法财产损失和相应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以外,还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等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提出的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由于上述费用显然已经超过了一般安置补偿的范围,只能通过赔偿程序予以实现。
【相关案例】卢某诉庐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庐江县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17)最高法行申370号
30.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部分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受让人,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是由出让方还是受让方参与征地补偿分配
【裁判规则】
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征地补偿分配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受让方可以取得其所有的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补偿费。是否属于被安置人口,能否参与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分配则要具体参考依法经村民民主程序确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
【相关案例】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