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实施条例学习之立案前主动上交财物文书适用

●2018年7月3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消息,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投案自首,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艾文礼系十九大后首个投案自首省部级干部。
一般情况下,采取暂扣、封存措施需要以立案为前提条件。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34条规定,在初核阶段,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核查组应当予以暂扣。
“伟大历程 辉煌成就—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大型成就展”上,公布了艾文礼的涉案款物登记表。《国家监察》专题片介绍,艾文礼先后4次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交代有关问题。工作人员介绍说,他带来了三个箱子,其中有行李箱也有纸箱,还有编织袋,这些物品都是他过去收受的一些涉案款物和其他的礼品、礼金。
艾文礼公布的部分涉案财物登记表的时间分别是2018年7月9日和10日,属于立案审查调查前阶段,对艾文礼主动上交的财物,中央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适用了《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
《监察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在立案调查之前,对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涉案财物,经审批可以暂扣或者封存。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对于暂扣或者封存的财物,应当会同持有人、保管人或者见证人进行清点核对,当场填写《暂予扣留、封存涉案财物登记表》。调查人员、持有人、保管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登记表上签名或者盖章。
征求意见稿跟《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类似,都规定立案调查之前,对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涉案财物适用《暂予扣留、封存涉案财物登记表》。
《监察法实施条例》正式稿发布后,将征求意见稿中的条文修改为,在立案调查之前,对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涉案财物,经审批可以接收。接收时,应当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会同持有人和见证人进行清点核对,当场填写《主动上交财物登记表》。调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应当在登记表上签名或者盖章。
●笔者的想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经党中央批准,属于中央党内法规的范畴。《监察法实施条例》也经党中央批准,属于监察法规的范畴。不存在效力高低的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区分被核查人的身份(或者立案审查、立案调查)适用不同的文书样式,如果被核查人属于党员公职人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核查组应当予以暂扣”的规定,适用《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办理暂扣手续。
如果被核查人属于非党公职人员,应该按照《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使用《主动上交财物登记表》办理主动上交财物手续,并在立案调查后及时办理查封、扣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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