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效力、业务范围及不予办理情形有哪些?

有哪几种?

——公证星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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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法律效力如何?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有哪些?公证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这几个问题。

【公证效力】

公证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具有的效能和约束力。根据我国《公证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公证效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证明效力、执行效力和法定公证效力。

1、证明效力。

根据《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的证明效力具有法定性、优先性、普遍性和相对性的特点。

2、执行效力。

根据《公证法》第37条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3、法定公证效力。

根据《公证法》第38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法定公证效力不是指一种单一的法律效力,其效力的内容取决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可以是证明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或者是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

【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公证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二)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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