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危险驾驶案无罪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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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耀辉 辩护人
— 李耀辉 —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2020年9月20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林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沿隆尧县滏阳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滏阳街与北环路交口北约300米处,将正在此处查处酒驾的民警宋某撞伤,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08mg/100ml。经隆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民警宋某无责任。
诉讼过程
本案公安机关以林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中公诉机关认为:1.在提取林某血样时使用了含有乙醇的安尔碘消毒液,影响了对其血液酒精含量的检测结果。2.认定林某故意闯卡撞伤执勤交警证据不足。
据此,侦查机关进行了侦查实验,以确定采用安尔碘消毒液对血液酒精含量的影响情况。直到明天要开庭,公诉机关并未将侦查实验笔录提供给法院,因此我无从得知详细的实验经过。我仅从查阅为了实验而制作的两份抽血血样登记表了解,侦查人员让同一家医院的不同医护人员,对被告人一人进行采血,盛装在A、B两管之中,其中A管血样采用不含醇类成分的碘伏进行皮肤消毒,B管血样采用“安尔碘”消毒液进行皮肤消毒。当日送检,次日鉴定结论是送检被告人的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
最终,在检察院阶段,拿掉了妨害公务罪,只起诉了一项危险驾驶罪。
9月23日,法院通知9月27日下午开庭,我赶紧联系检察院说好的执法记录仪、侦查实验笔录呢?为什么要开庭了还没有移送?却被告知正在考虑追加起诉——妨害公务罪or袭警罪。
袭警罪???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作出修改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罪名明确为袭警罪。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2021年3月1日前发生的妨害公务犯罪,在2021年3月1日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办理的,应适用《刑修(十一)之前的法律,即罪名应为妨害公务罪,本案案发时间是2020年9月20日,那么何来袭警罪呢?这还用考虑吗?根本够不上。
关于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林某不具有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不存在故意闯卡的行为。事实上,当时案发道路上并未设卡,林某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经鉴定车辆在碰撞时的车速是22—26km/h,车速并不快,当副驾驶提醒林某前面有人时,林某紧急制动,下意识地左打方向盘躲避,不幸的是还是撞伤了交警,根据林某所述,当时没有看见路上有人,没有看见反光锥桶,没有看见停车示意牌,没有人使用示意灯和强光手电提示其停车,没有看见被撞交警如何出现在其车前,是事后副驾驶的人告诉他交警是从路边跑出来的,因躲闪不及撞了上去,总而言之林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闯卡的行为特征,其主观心态充其量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非故意撞伤交警。
辩护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