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宋朝对官员贪污定罪最轻,但官僚群体贪赃程度反而较低
在中国古代,官员贪污腐败是一直存在的现象。历朝历代不管是在防范官员贪污还是在惩戒贪污官员方面都制定了很多措施,甚至有些措施严酷至极。但比较有趣的是,与其他动用很多残酷的手段去惩戒贪污官员的王朝相比,宋朝对贪污官员定罪惩罚较轻,但有宋一代整体而言官僚群体贪赃的程度却并不太高,那么这是由什么原因导致的呢?
在就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前,我们要先简要的说明一下与其他朝代相比,为什么说宋朝对贪污官员定罪惩罚较轻。
有宋一代,除了太祖太宗朝曾处死大量贪赃的官员外,自北宋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处死了贪赃的晋城县令王瑛、其章县主簿苗文思二人后,一直到南宋灭亡,期间两百多年就再也没有对贪污的官员判处死刑。
除了不判处死刑外,宋朝对贪污官员的惩戒也可以说是越来越轻。如北宋真宗朝对贪污的官员进行惩罚时,往往是判其“杖脊、黥面、流放”,即杖打脊背、脸上刺字涂墨和流放荒僻之处。因此到了仁宗时,有都官员外郎邓馀庆、监兴平县酒税何承勋二人贪污本应处死,结果朝廷只判了他们“贷死、杖脊、配广南牢城”。
到了宋神宗的时候,知审刑院苏颂认为“古者刑不上大夫”,对贪污的士大夫处以杖脊和黥面“恐侮辱衣冠”,所以在神宗朝北宋朝廷惩戒贪官时连杖脊和黥面也不再使用,只是将其流放远方。南宋时的宋朝皇帝虽然多次想恢复杖脊、黥面甚至死刑,但除了一开始处理极少数官员外,最终也都不了了之。
那么除了宋朝以外的其他朝代是怎样反腐的呢?
以宋朝以前的唐朝和之后的明朝为例。唐朝的《唐律疏议》规定:“监临主司如受财枉法,十五匹则绞(死)”,所以唐代宗永泰二年(766),宣州刺史李佚因为贪污被直接在众人面前“杖毙”并籍没其家。
明朝明太祖朱元璋高压反腐手段更是严酷,他曾下令:“为惜民命,犯官吏贪赃满六十两者,一律处死,决不宽贷”,同时明太祖还采取了“剥皮充草、挑筋、断指、断手、削膝盖”等一系列刑罚作为对贪官的惩罚措施。尽管唐宋就处理贪官污吏而言都较为严格甚至严酷,但并没有取得什么太好的效果。甚至“高压反腐”的明太祖在晚年发出:“吾欲除贪官污吏,却奈何朝杀而暮犯”的感慨。
因此与宋朝官僚群体相比,反而是唐明两朝多发生成规模、系统性的官员贪赃案件。
笔者认为,历朝中宋朝对官员贪污定罪最轻但官僚群体贪赃反而不严重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1、制度管理
宋代政治制度的建构原则总的来说是不断地进行分权,实现权力制衡。因此在宋朝出现了一个官职多个官员,或者机构职能重叠的状况,后世一直诟病的宋朝冗官便是源于此。然而不得不承认的是,虽然过度的分权与权力细化存在弊端,但宋朝也是在这一大原则下建立了一个严密的官员和财政管理制度。
其他朝代出现了大规模的群体性贪污案件无非是因为官僚们互相之间产生了密切联系,或是同乡、或是同事,又或是姻亲等等。而宋朝对官员管理细密的制度恰恰大大减少了这种情况的发生。如宋朝严格的执行了官员“回避政策”,并且除了避亲避嫌之外,宋朝还频繁的对官员进行调动,严禁地方长官在执政地区买房置地、蓄积私财,这有效的预防了某一官员因在某地长时间任职而形成贪腐小圈子。
就监察制度而言,宋朝在地方上设通判一职来监视知州,并且规定知州不得弹劾通判,所以宋朝时有的通判就常对知州讲:“我是郡监,朝廷使我监汝!”。为了防止二人联合贪腐,宋朝又规定地方机构中的四监司(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安抚使司、提举常平司)再进行互相监察。
在中央则有独立于行政体系之外的台谏制度,台为御史台,谏为谏院,这两个机构共同承担起监察权并与行政权相对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宋仁宗时有个茶商亏空了国家财产四十万缗,盐铁判官李虞卿极力追查,商人在紧急之下贿赂当时的宰相梁适,使得李虞卿被调离了岗位。此事传出些风声后,“御史马遵、吴中复极论其贪黩怙权”,于是梁适被罢职。
2、舆论压制
宋代重文轻武,厚待文官,因此被有些人称作文人士大夫的“天堂”。但就是在这样一个“天堂”中,有贪污记录的官员和没有违法的普通官员所受到的待遇是不一样的,甚至有些政策专门给违法的官员“打标签”,让他们“受歧视”。如按照宋朝的制度和规定,官员们的儿子可以不参加科考而靠自己父辈的官职品级受到恩荫而当官,但贪赃的官员除外。又比如,普通官员退休后还可以享受在职时一半的俸禄作为“退休金”,不过也是贪赃者除外。
对于大多数文人士大夫而言最在乎的莫过于脸面,尤其是在两宋时期理学的影响下,士大夫群体更加看重个人在社会上的道德表现。但按照宋朝的制度,官僚群体被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通过科举考试当官的,其次是通过恩荫做官的,最后是有贪污记录的。三个小群体在官职晋升上区别很大,但区别最大、给贪赃官员带来心理压力最大的莫过于在官职名称上给他们打的标签。
宋制,有科举出身的官员在官名前加“左”字,非科举出身的加“右”字,而贪污犯则什么都不加。在这种情况下,“打标签”给贪污官员带来的影响也许可以和现在的“社会性死亡”相提并论了。因此在宋真宗时曾有这样一段记录。真宗皇帝认为当时对贪官污吏的惩治过轻,但宰相王旦却告诉真宗“今品官犯赃,千钱以上,皆配隶衙前,终身不齿善良(终身道德上不被认可),为辱极矣。”
3、有选择的提高待遇
高薪不一定能够百分百的“养廉”,但待遇过低肯定会出一大群贪官。典型的如前文所述的明太祖高压反腐,朱元璋为了反腐而推出的惩罚措施不可为不严酷,但明初官僚在过低俸禄的现实下仍明知故犯,不管怎么惩戒都难以根治。而宋朝在官僚俸禄待遇上则并没有简单地选择“高薪”或是“低薪”,而是有选择的通过多种方式提高了官员待遇。
首先,如前文所述,宋代出现了一职多官的冗官现象,即几名品级相等的官员中,可能只有一名手中掌握正式职权。因此宋朝有职位的官员的俸禄高于没有职位官员的俸禄,这样有选择的提高手中有权容易产生贪腐的官员的待遇,一定程度可以减轻有职位官员贪腐的风险。
其次,宋朝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制定了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中央和地方因公务产生的接待、交通费用都严格的按照相关规定记录和报销,否则就要追究有关官员。
最后,除了俸禄之外,宋朝每逢大庆典或祭祀,还要给官员们颁发例赐,即津贴补助。对于一些边远地区的如县主簿、县尉等基层官员,宋廷甚至直接发给粮食津贴以提高其待遇。总的来看,相对优越的生活待遇对于减少腐败是可以发挥出一定作用的。
综上所述,严密的制度、以打标签和区别对待为代表的舆论压制以及有选择的提高待遇使得尽管宋朝对贪赃官员定罪惩罚较轻,但有宋一代整体而言官僚群体贪赃的程度却并不太高,很少出现成规模的、成系统的重大贪腐案件。而就当今来说,宋代反腐的一些措施仍有可借鉴之处。
作者:李光彩 校正/编辑:莉莉丝
参考资料:《唐律疏议》《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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