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描述应当稳准狠 李顺华律师个人主页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系列”之九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听顺华律师来分享,大家好!我是拆迁律师李顺华,本期跟大家分享的是,最高法典型拆迁判例系列之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描述应当稳准狠。
申请信息公开是提高拆迁补偿的常用法律工具,但申请公开内容描述的准确性事关该工具的有效性。
家住河北保定的尚先生遇到棚户区改造了,但苦于不掌握政策法律,也不了解征收方的改造行为到底有没有合法手续,于是尚先生便模仿其他人利用信息公开这一法律工具,向区政府申请公开其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取得的关于本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所有信息,可是信息公开发出后,没有收到任何公开信息,而是收到了要求其对申请内容进行更改、补充的告知书。尚先生也不示弱,在最后提交的《补正说明》中表示其“提出的申请简单明确,任何有正常生活经验的人都能理解申请人的意思”。但之后没有收到其想得到的政府信息。尚先生认为公开机关没有履行职责,于是起诉到法院。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均没有支持尚先生的诉讼请求,于是尚先生又向最高法提请再审。
最高法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公开应该有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要求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由此可知,申请人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所作的内容描述,应是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尽量特定化、具体化,以便使行政机关能够寻找、确定并提供给申请人希望获得的政府信息。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描述过于笼统,必然会增加政府机关检索的工作量,影响政府机关的正常运作。为此,没有支持尚先生的再审申请。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是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合法征收应该具备哪些政府信息,否则不可能准确提出需要公开的信息,要是像本案的尚先生笼统提出,行政机关是可以不给予提供的。因此,政府信息公开看似简单,但要打到对方七寸,还得做到稳准狠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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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详情请查阅最高法(2020)最高法行申1453号《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