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实用的合同语言表达思路:「正说/反说 概括/列举」
合同语言的主要出发点,是准确清晰地表达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语言应追求表达直观、阅读流畅,以便于理解与修改。
那么,有什么方法能帮助律师做到这一点呢?
答案就是:“正说/反说+概括/列举”的思路。
此处所说的原则,是法律实务中对合同文书的一般要求。遵循这些原则,有助于更高效率的撰写合同,提升合同质量。这些原则大致可归纳为以下方面:
1. 合同语言的主要出发点,是准确清晰的表达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准确、清晰、全面,避免模糊、歧义、疏漏。
(2)合同语言无须过于追求简练,很多合同语言表达甚至会显得有一些“啰唆”,但只要有利于准确全面地界定权利义务,就是有必要的。当然,不影响意思表达的前提下,适当的精练也是好事。
2. 合同语言的合法性。
这包括:应尽量避免法律上的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尽量使用法律上已有的专门术语和规范表述;尽可能量化,以利于争议解决。
3. 合同语言风格:正式、规范的书面语言风格。
合同语言接近于法律法规条款的语言,应适当追求典雅,不适宜口语化。
合同语言的风格比较客观、理性、中立。一般来说,应该尽量避免带有情绪(批评、责怪、生气)的或道德批判意味的表述,而应尽量客观中立地表达“在何种条件下应承担何种义务、承担何种责任”。即使该行为事实上确实不正当、损害我方利益,仍应在合同中以客观、理性、中立的语言予以陈述。
律师是专业人士,所谓“专业范”(professional),除了内容上的专业性以外,往往就体现在文风的客观、理性上。基本上,这种“专业范”的文字是不会让人看出文字的作者是男是女、心情是好是坏的。
4. 合同语言应直观、平实,便于理解。
合同是实用性质的文书,应有意识地追求表达直观、阅读流畅,以便于理解与修改。其好处是:
(1)直观易懂的文字有利于合同内容的沟通谈判与修订工作,有利于合同的签订。
(2)合同各方,包括具体执行人员容易阅读理解,从而有利于合同履行和合同管理。
(3)仲裁员、法官及其他合同相关方易于理解,也有利于合同争议的解决。
5. 合同语言中几乎不用任何语文修辞手法。
由于合同语言主要是一种实用、书面文体,既是对权利义务的安排,又强调客观、中性的表达,几乎所有的语言修辞手法“比喻、夸张、拟人”等,在合同语言中都用不上。
有一些合同条款涉及并列项时,可以适当“排比”整齐,但这也不是语文上所说的“排比”修辞手法。
6. 合同语言原则并非强制要求。
上述原则以及本文中对合同语言的总结并非法律强制规定,不遵循这些原则也不一定会导致权利义务上的不利后果(不过有时确实会产生争议)。在具体的场景中,即使不符合这些原则,也未必需要修改。例如对于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即使存在一些文字上的瑕疵,有时也不适合修改。因为某些特殊目的或限制,当事人还可能故意违背这些原则(如故意使用含义模糊的表述)。
合同语言需要全面、准确、尽量没有遗漏地表达权利义务。那么,有什么方法能让律师思考和表达得尽量完备呢?答案就是:正说/反说+概括/列举。
1. 释义。
概括:概括本质、内涵、主旨等。
列举:范围内可能的情形,尤其是重点情形。
正说:正面界定,正面措施。是什么,包括什么。
反说:反面排除。不是什么,不包括什么。
概括与列举,是面与点的配合;正说与反说,是正与反的配合。这是两组概念,可以互相组合。如“正说”可用概括,也可用列举。
2. 作为一种条款语言表达方式,具体表现形式可参考如下:
(1)表现形式1:
甲是A,不是B;甲包括但不限于1、2、3,尤其还包括4,但不包括5、6。
如进一步分解即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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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表现形式比较适合表述权利义务的范围。
3. 当我们在合同中要进行界定、安排权利义务时,从这四个角度考虑:
这是什么?要做什么?——正说、概括。
这包括什么?特别是什么?——正说、列举。
这不是什么?不要做什么——反说、概括。
这不包括什么?特别不包括什么——反说、列举。
03 “正说/反说+概括/列举”的应用
1. 参考“正说/反说+概括/列举”的应用示例。
(1) 原条款:
甲方应按甲方店面的经营收益的2%对乙方进行分红。
(2) 修订后:
甲方应按甲方店面的经营收益的2%对乙方进行分红。其中:
(1)甲方店面:系指甲方位于……的天使咖啡店(概括+正说),包括天使咖啡店的一层、二层与阳台等经营范围,包括本合同签订以后该店面在原址的扩张与新建(正说),但不包括甲方的其他店面,亦不包括甲方在天使咖啡店原址以外新增的店面(反说)。
(2)经营收益:系指甲方店面的所有业务收入,系指未扣除成本、税款、支出前的收入(概括、正说),包括餐饮、服务等甲方店面所有对外提供的服务的收益,包括未开具发票的收入(正说+列举),但不包括甲方店面所获得的投资、借款等(反说+列举)。
2. 作为表达方法,“正说/反说+概括/列举”并不意味着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要从这四个角度来表达。
有的条款,只需要从正面界定即已清楚;有的条款,可以考虑正面界定再加一个反面列举排除。具体的运用,取决于是否已经达到了清楚表达的目的。
3. 作为逻辑/思考方法,“正说/反说+概括/列举”可成为一种习惯使用的思维套路。
凡考虑合同中的某个定义、权利义务安排时,都可习惯性的从这四个角度进行考虑,问一问上面说的四个问题,以避免遗漏。
像武林高手练功一样,一开始是有意识的运用套路,后来娴熟了,脑子里可能并没有刻意去想这个套路,但实际上已经从这四个角度进行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