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带薪年假可讨要2倍工资
来源:中工网
案情介绍
我于2017年5月18日入职某医疗器械公司,公司与我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5月17日,我与公司劳动合同到期未再续约,双方正式终止劳动关系。我在该公司工作的四年期间,公司从没有主动安排我休年假,也没有支付过我未休年假的工资。离职前,我找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要求其支付2018年至2021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却被告知年假当年有效、跨年作废,我未向公司申请休年假视为我放弃休年假,公司不应当支付我带薪年休假工资。请问律师,我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还能要回来吗?
读者张女士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以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之规定,休息休假是每位劳动者的应有权利,除法定假日外,我国还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以保障每位劳动者能得到充分的休息。
另外,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之规定,您曾经就职的公司既未安排您休假,又未支付您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结合您所陈述的事实而言,您自2017年6月入职该医疗器械公司,应该从2018年6月起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每年的可休带薪年休假天数应该结合您的实际工龄进行计算。标准工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方法为:前12个月平均工资÷21.75×未休天数×2。其中,前12个月平均工资是指公司支付您带薪年休假工资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21.75是法律规定的标准工时的月平均出勤天数。当年度该公司未安排您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带薪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因为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应该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已经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该日工资收入的2倍为支付您未休带薪年休假的日工资报酬。特别需要注意: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劳动者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劳动者要牢记及时维权,以免错过仲裁时效。您所主张的2018年至2021年度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事实上部分年度已经超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存在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支持的风险。
天津秉钧律师事务所 杨涛 周丹供稿
(据《天津工人报》报道)
责任编辑:尹文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