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汉地铁站摔倒致死,母亲索赔30万镑,法官怎么判?

2017年1月22日,一名醉酒人士在伦敦东南部的地铁站摔下台阶,由于遭受严重的头部撞击导致死亡。事情发生后,当事人母亲悲痛欲绝,认为伦敦地铁需要为此负责。随后,她立刻向法院提出诉讼,向其赔偿30万英镑人身伤害费。
官司整整打了三年半,上个月,该案件终于有了结果。很遗憾,结果并不是这位死者家属想看到的,他们失去30万英镑的索要机会。
法官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判决?
本期《丽莎说案》,我们一起关注这起案件《Ovu (administratrix of the estate of Bernard Aziengbe Ovu , deceased ) v London Underground Ltd》,该案件清楚解释:在访问他人的土地或财产时发生事故或意外,场所占用者是否该全权负责?
→ 在地铁站摔倒致死,谁的责任?
2017年1月22日,在一个严寒的夜晚,35岁的IT从业员O先生参加同学的婚礼后,与朋友在Canada Water站坐上Jubilee地铁线。可不知是什么原因,俩人走散了,剩下O先生独自乘车。
当O先生到达Jubilee线的终点站后,并没有走出出站口,而是喝醉了的状态,在车站间徘徊50多分钟,又返回地铁前往CanningTown站。
(疑似该男子生前照片,截图自《每日邮报》)
大约在凌晨1点56分,O先生在Canning Town地铁站下车,随后他又开始在车站徘徊了。从监控可以看到,他从站台向外走,一直走到紧急出口的位置,又通过一些闸门。然后,他开始沿着消防通道的楼梯往上走,走到一个非公共区域的员工区域。由于O先生的闯入行为,地铁站的警报响起,紧急闸门突然被关闭。据悉,O先生被困在里面,直到一个小时后才成功返回车站的地铁平台。
然而,不幸的事发生了。
凌晨2点29分,O先生通过其他方法走往DLR站台,在通往轻轨站台附近的楼梯上摔倒。直到第二天早上8点46分,一名工作人员才在通往DLR平台的楼梯脚下发现他,当时,他已经死亡,死于头部重伤。
据法院提供的资料称,当时,楼梯的状况并不处于危险状态,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楼梯导致O先生的坠落。不过,在一份尸检时的毒理学报告发现,O先生处于醉酒的状态,血液里含有大量酒精(176mg/100ml)。经过调查后,警方认为,O先生的坠落和死亡被认定为自身状态造成的意外。
得知孩子出事后,O先生的母亲Roselyn女士非常难过,其雇佣的代表律师以“占用者责任法”向法院提出索赔申请,声称建筑占用者违反对游客的法定义务,以及普通法上的疏忽,Roselyn女士要求伦敦地铁赔偿其30万英镑金额。
但伦敦地铁公司否认过失,称O先生是闯入禁区时因自己的醉酒和不稳定的行为导致的灾难发生。
→ 法院怎么判?
 
据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规定,占有者责任由议会的两个法案涵盖:《1957年占用者责任法》,该法案规定占用者对合法访客的义务;以及《1984年占用者责任法》,其规定占用者对访客以外的人负上的责任。
在法院上,法官主要从两个问题来分析该案件并做出结论:第一,O先生是否属于违法侵入者?在这结论上,确定该案件适用于以上哪个法案,从而判断第二个问题:伦敦地铁是否有责任采取相关步骤来确保O先生在楼梯上的安全?
高等法院针对这两个问题查大量的监控资料以及相关的信息审查,最终判定:O先生确实为违法侵入者。在这基础上,伦敦地铁没有责任确保O先生的人身安全。
为什么呢?
首先,我们来看看第一个问题,法院如何判断O先生是否属于侵入者?
以上两个法案虽没有对“侵入者”有着明确的定义,而是从访客或不属于访客的角色来谈法律义务和责任。但是,从“访客“和”不属于访客”的角度来看,O先生进入非公共区域的这个行为,就已经属于“非被邀请“的身份,属于访客外的角色。
此外,法官还采用《British Railways Board v Herrington [1972] 》和《Spearman (protected party by his brother and Litigation Friend, Spearman) v Royal United Bath Hospitals NHS Foundation Trust [2017]》中对于“侵入者”的概念来进一步进行分析。
在《British Railways Board v Herrington [1972] 》案中,法官对“入侵者”有了新的定义:进入场所时缺乏明示或暗示的许可或邀请,以及身处在没有这种许可的地方,这可被称之为“入侵者”,这和O先生的情况相同。
同时,在《Spearman(protected party by his brother and Litigation Friend, Spearman) v Royal UnitedBath Hospitals NHS Foundation Trust [2017]》案中,侵入者被认定为:如果他们故意进入一个标有“禁止进入”或“私人”的区域,那就被称之为入侵者。从O先生的案例中来看,他进入禁区时已经通过非常明显的障碍物和标志,他清楚地知道,由于有了这些障碍物和标志物的存在,这里就属于"禁区",即使假设他后来打算不再是入侵者,或者假设他一进入后很快返回,这种心理意图并没有将他的身份从入侵者变为被许可人或被邀请人。
总而言之,法院的结论是,死者在死亡时属于一个非法入侵者的身份,他不是合法访客。这也就意味着,该责任则适用于《1984年占用者责任法》规定的相关法律原则。那么,在该法规下,伦敦地铁是否有责任采取步骤确保O先生在楼梯上的安全?
根据《1984年占用者责任法》第1(4)条规定的对“非访问者”的责任:如果由于建筑物或房舍的状况或在房舍内所做或不做的事情而存在任何危险,建筑物/房舍的占用人则有责任采取合理的措施,以确保侵入者不会因有关危险而在房舍或建筑内受到伤害。
如果占用者知道该危险或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它的存在,并且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会有人进入或者出现在危险的附近,占用者就需要采取必要的步骤来消除这类危险。
然而,在本案中,O先生是在一个正常的楼梯上滑倒而造成的死亡,该楼梯没有特别的缺陷或不寻常的危险状况,它和地铁上的任何其他楼梯一样,并没有特殊的情况。也就是说,在有关风险方面,伦敦地铁(房舍占用者)并不需要为O先生的死亡承担相关责任。
反之,只有在楼梯的状态(或影响其状态的活动)造成危险的情况下,房舍的拥有人才会产生《1984年占用者责任法》第1(4)条规定的责任。
此外,索赔人称,O先生被伦敦地铁站的紧急闸门锁在1小时,地铁站需要负责。可事实证明,紧急闸门的关闭并没有引起任何危险。O先生是这个动作发生后的一个小时,自行走到楼梯间造成的意外。因此,关闭大门和某人在台阶上滑倒之间没有任何联系。
→ 丽莎评论
丽莎认为,本案的结果还是公平的。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占用者责任索赔”,当一个人在访问别人的场所时可能遭受伤害,当事人家属或相关人向场所占用人寻求相关赔偿,就会涉及“占用者责任索赔起诉”了。
这里的财产或土地上包括许多”场所“,它涉及商业场所,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固定和移动场所,从购物中心或政府大楼到飞机、船舶、巴士或火车等等。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该类索赔是很普遍的。
其实,不管O先生属于访客或访客之外的角色,他遇到的“风险”都并不是他人带来的,这都和“占用人”无关的。
简单的理解,他在使用楼梯时,楼梯既没有任何危险的物品,也没有人进行任何干预,也没有人在楼梯上进行不对的操作,这可以被理解为——日常风险。这种风险对任何成年人来说都是显而易见的,更别说喝了几杯酒之后。所以,他因此受到的伤害是由于自己的疏导而导致的头部撞击,与他人没有任何关系。
不过,如果发生以下的情况,那就属于占用人就可能需要负上责任了:
场景一:假设当晚,伦敦地铁的工作人员处于维护楼梯需要进行一些活动,在这过程中不小心伤害了O先生,导致他绊倒或者不小心推倒他,最后造成的死亡。那么,工作人员以及伦敦地铁就有了他的责任。
场景二:假如楼梯上正在开设危险工程,地面比较滑,或者有一些危险物品;在这样的情况下,伦敦地铁并没有在上面放着任何警示牌,也没有把这个区域围起来禁止进入,O先生因此造成死亡,那么,伦敦地铁就得负上责任。
那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遇到这类事该如何处理呢?
作为访客或非访客的角色,您要是在进入他人的场所时发生意外了,想要索赔成功,就必须证明占用者没有尽到各自合理的注意义务,以及占用人已经知道场所有可预见危险但疏忽了,并证明这导致了所投诉的伤害。
从财产占用人的角度来看,丽莎建议,您一定要确保自己履行法律义务,确保您拥有的财产或土地是安全的。假如它需要维护或者由于房屋结构坏了不安全的容易造成事故,请及时进行处理。在维护或维修期间,您一定要放好明显的警示牌,或者做好不让人进入的标识。假如真的有人发生意外了,请搜集好相关证据,来证实您已经尽到合理的义务了,这并不是您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占用者责任索赔虽普遍但是也很复杂,根据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丽莎建议,不管属于哪一方,在发生类似情况后,请立刻咨询法律顾问,以寻求方法为您争取最大的权益。如有需求,也可联系丽莎律师行,我们会为您带来最专业的法律建议。
好了,本期《丽莎说案》就到这里,我们下一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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