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收入准则对“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规定的条件,可以在一定期间内退货的销售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版)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6%),。甲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将一批商品销售给乙公司,销售价格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为80万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乙公司在收到货后3个月内不满意有权退货,按以往的经验估计退货的可能性为10%。截止2018年12月31日商品已发出,款项尚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

假定退货发生不会对商品价值产生减损。

问题: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解析:

发出商品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11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万元(100*90%)

预计负债——预计退货款  10万元(100*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万元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2万元(80*90%)

应收退货成本  8万元(80*10%)

  贷:库存商品  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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