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民间借贷百问百答之八:民间借贷涉虚假诉讼问题
虚假诉讼一直是司法机关严格防范和制裁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利用民间借贷进行虚假诉讼则是其常见的手段之一,因此有必要了解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的虚假诉讼问题。本部分内容回答了虚假诉讼的内涵、常见情形、法律后果、救济途径、刑事责任等问题,希望读者能对虚假诉讼有一个直观且严肃的认识,一方面切勿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另一方面严格防范他人以虚假诉讼侵害自身权益。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 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5) 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Q2: 民间借贷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情形(十种行为模式)?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2) 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3) 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4) 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5)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6) 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7) 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8) 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1)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2)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答:当事人的撤诉在实体上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对于人民法院已经认定当事人的民间借贷案件属于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撤诉是为了规避法律及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不应允许。此外,人民法院还有以下考量:第一,人民法院在不予准许撤诉的情况下,可以在判决书中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为虚假诉讼,当事人不可能再另行起诉,从而断绝了其利用司法审判损害他人利益的可能。第二,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则其预交的诉讼费不退还,从经济上可以惩罚原告的不诚信诉讼行为。第三,还可以进一步对其进行制裁,打击虚假诉讼。答: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案件审理中,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涉及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要及时予以纠正,保护案外人诉权和实体权利;同时也要防范有关人员利用上述法律制度,制造虚假诉讼,损害原诉讼中合法权利人的利益。答:案外人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认为其对所执行的标的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认为执行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那么将难以通过该途径保障自己的权益。答: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因此而提起的诉讼。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1)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4)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