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226期文章
全文共3327个字 阅读完需要5分钟
立遗嘱是要式、单方法律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认定遗嘱效力。除必须满足遗嘱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等实质要件外,遗嘱还必须同时满足法定的形式要件方属有效。订立遗嘱一般要求被继承人亲自书写并签字捺印,但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打印遗嘱已成为订立遗嘱的一种重要形式,不仅因为打印遗嘱较之手写遗嘱更方便、易读,而且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可能处于重病阶段,无法自行书写遗嘱,此时,打印遗嘱便备受青睐。但打印遗嘱并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其效力的认定仍存在较大的争议,选择此类方式订立遗嘱时,需要严格把控个中风险。
总体而言,打印遗嘱效力应以真实性和尊重遗嘱人意愿为原则,综合案件的其他证据来认定,重点判断被继承人立遗嘱时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诉争“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实践中,可通过以下几个案例了解不同法院对打印遗嘱的定性的分歧。
一、将打印遗嘱认定为自书遗嘱
按自书遗嘱对待,意即打印遗嘱虽与自书遗嘱有所差异,但可按照自书遗嘱处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10251号潘×与李×2等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亲笔书写"中的"笔"出现了多种形式,打印也是其中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李某在打印遗嘱上亲笔签名并捺印,认可全部打印件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见证人赵某、崔某见证了李某签名的过程,考虑到立遗嘱时李某已重病住院,没有能力全文书写遗嘱内容,在李某听清并签字认可打印遗嘱全部内容的情况下,该份文件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中并未提及“遗书”是否为被继承人自行书写,因而并不当然认为打印遗嘱的认定能适用此条款。
认定为自书遗嘱,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民终字第02239号王某乙与王某甲、沈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沈某陈述、见证人出庭证实,遗嘱人王某丙立遗嘱当天意识清醒、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对上诉人提出的该遗嘱不属于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上诉理由,因法律规定遗嘱的形式旨在确保遗嘱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遗嘱虽非由遗嘱人王某丙亲笔书写,但系按照王某丙真实意思所打印,遗嘱人具有遗嘱自由,遗嘱的内容真实合法,亦符合基本形式要求,遗嘱的形成与固化为遗嘱人的意志主导或控制,一审认定该遗嘱为自书遗嘱并无不当。因此案涉遗嘱合法有效,体现对死者真实意思的尊重,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此案例中,法院认为遗嘱内容真实合法且符合基本形式要求,认定其有效具有合理性,但将其定性为自书遗嘱则有所不当。前一案例中,“按自书遗嘱对待”,明确认可其与自书遗嘱之间存在差异,本案中却明知存在差异却仍直接将其认定为自书遗嘱,似有不妥。
二、按代书遗嘱的标准认定
通过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8091号刘某1与刘某2、刘某3、刘4遗嘱继承纠纷上诉案一案可知,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
(1)遗嘱打印与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应当在时间、空间上保持同一性。由于代书遗嘱并非遗嘱人本人书写,代书人可能会曲解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因此法律规定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便在发生争议时可以由见证人相互论证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见证人和代书人应具有主观上的理解能力,代书人负责对口述内容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必须全面、完整地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加入代书人自己或他人的意思,即代书遗嘱应当场制作、当场订立,符合时空一致性。被继承人杨秀英所立遗嘱系由于某某打印而成,于某某在街道综治中心询问并确定了杨秀英的意见,下班回家后在电脑上将遗嘱打印好的。故本案中涉案遗嘱打印形成时被继承人并未在场,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和打印遗嘱的形成,无论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存在非同一性。
(2)应当满足遗嘱的形式要件(被继承人签名、见证人签名、见证人见证遗嘱形成全过程等)。《继承法》之所以强调代书遗嘱须有严格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其目的即在于通过见证人的当场见证,以确保遗嘱的内容系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案涉案遗嘱中,于某某作为代书人并未在遗嘱上签字,涉案遗嘱上被继承人杨秀英的签名亦系见证人杨1代签,被继承人杨秀英在代书遗嘱上的指印,系见证人杨1持被继承人杨秀英手指所捺。作为见证人的杨1、杨秀英、谢某某均未见证遗嘱的形成过程。故,涉案遗嘱在形式上缺乏《继承法》所规定的形式要件。
将打印遗嘱认定为代书遗嘱的一个障碍是,对于代“书”的理解存在差异。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27民终1413号孟某、兰某1遗嘱继承纠纷中,法官认为,被上诉人主张该份代书遗嘱系打印件,不是代书人亲笔手写,因打印或手写都是书写的一种形式,只要代书人吴朝光是根据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书写,都符合代书的要件。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终10459号李某某、王某与王某甲遗嘱继承纠纷中,法院也认为,
我国《继承法》并未明确规定代书遗嘱必须手写,手写和用电脑打印只是书写方式和工具不同,并不能以代书遗嘱是打印件而径行否认其效力,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结合证据的证明效力对打印代书遗嘱进行综合判断。
但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终5878号宁某2、李某与何某、朱某遗嘱继承纠纷中,法院认为,在当今社会电脑及电子打印系统已普及,用打印方式制作文件、资料的方式并不鲜见,但《继承法》的法律条文中“亲笔书写”的规定并未作出修改,不宜扩大理解为包含有“遗嘱人亲自用打印方式制作遗嘱”的情形在内。因此,本案的遗嘱虽有遗嘱人签名,但因其不具备“遗嘱人亲笔书写”这一要件,不能按照自书遗嘱认定其效力。基于法律解释的同一性要求,同一法律条文中的两处“书”不可作两种理解,即不管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中的“书”,均应当是用笔书写的方式。本案中的遗嘱并非打印人用笔书写,且欠缺打印人签名,不具备代书遗嘱的相应要件,也不能按照代书遗嘱认定其效力。
三、律师意见
打印遗嘱的诞生迎合了部分时代需求,且由于时代发展及现实情况的复杂性,打印遗嘱走上历史舞台是形势所趋。《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九百一十五条规定:“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虽然该草案暂未正式实施,但充分说明立法者已察觉到现实需求并有意在立法层面统一此类遗嘱的定性,终止认定不一的混乱局面。
在全国性法规对打印遗嘱进行确认前,部分地区的法院针对此类型的遗嘱已出台地方性规定,希望能够减少此方面的争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8条规定,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制作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北京市的规定采用较为严格的标准,要求符合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除此以外,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出具的《审判工作会会议纪要》也涉及此类问题,以打印机印制的遗嘱,与手书遗嘱相较而言,其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对打印遗嘱的性质认定,应当以遗嘱的制作过程作为认定依据。遗嘱人自行输入印制,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应当认定为自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交由其中一人代为输入印制,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为输入印制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应当认定为代书遗嘱。其实质仍需满足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的要件。
从前述案例和规定可知,对于打印遗嘱的认定较为严格,认定标准仍围绕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进行,因此采用打印遗嘱方式的,应当严格遵照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的要件进行。如果被继承人无法自行书写或打印、担忧代书遗嘱程序存在瑕疵导致遗嘱无效的,可以考虑聘请律师作为见证人或采用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
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