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政策

本文主要阐述企业所得税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的相关政策,政策截止2017年6月4日。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失效

4.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4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财税[2010]65号 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13.《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将按2.5的比例进行职工教育经费提取的企业由以前仅限于特殊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并改变了以往在税前按比例足额提取即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特殊行业的教育经费比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该类企业申请后,可全额列支职工教育经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政策总结:

1.2008年以前职工教育费的余额,未作纳税调整的,2008年及以后年度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在余额中列支,待无余额后,按规定比例按实在税前列支。

2.列支比例:全额列支,8%,2.5%。

3.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计算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为计税工资总额,非工资总额,不符税前扣除条件的工资不能作为计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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