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案例】 股份支付准则—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是否构成新的股份支付
【例】
分析
普通合伙人受让有限合伙人股份后,不享有受让 股份对应的投票权和股利分配等受益权,且其必须在约定的 时间(3 年限售期内)、以受让价格(6 元/股)将受让股份 再次分配给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上述事实表明普通合伙 人未从受让股份中获得收益,仅以代持身份暂时持有受让股 份,该交易不符合股份支付的定义,不构成新的股份支付。实务中,判断普通合伙人受让股份属于代持行为通常需要考 虑下列证据:
(1)受让前应当明确约定受让股份将再次授 2 予其他激励对象;
(2)对再次授予其他激励对象有明确合 理的时间安排;
(3)在再次授予其他激励对象之前的持有 期间,受让股份所形成合伙份额相关的利益安排(如股利等) 与代持未形成明显的冲突。
分析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第 二条、第五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10——股 份支付》第 181 页至第 182 页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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