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亭案例|合作方的债权人申请冻结我方千万应付货款,并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如何成功化解?

合作方的债权人申请冻结我方千万应付货款,并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如何成功化解?

文/魏广林(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我们办理每一个案件都会形成大量的检索、梳理、分析、回顾、总结和复盘,『云亭案例』正是对云亭所律师办理的部分成功案例进行脱敏复盘后的集中展示。应大量客户和业内朋友的建议,我们力求将最精华和最干货的内容进行公开发布和分享。我们认为,系统回顾我们亲自办理的成功案例,经历才会变成更有价值的“经验”。

案例导读

纺织公司与设备公司合作出口设备,保险公司为设备公司的债权人。因设备公司无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对保险公司的付款义务,保险公司申请冻结纺织公司应付给设备公司的货款,并以纺织公司为被告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然而因设备公司在合作中违约,也给纺织公司造成了损失。

法律规定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纺织公司)对债务人(设备公司)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保险公司)主张。本案中纺织公司能否主张将应付给设备公司的货款与设备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相互抵消?本案律师接受纺织公司委托后,又是如何实现既化解保险公司的代位权诉讼,又实现了向设备公司追偿违约损失的双重目的呢?

基本案情

2015年,纺织公司与设备公司签订《代理出口协议书》,由纺织公司代理设备公司出口配电柜设备。根据《代理出口协议书》的安排,纺织公司与设备公司签订《国内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总金额20,288,179元。

《国内采购合同》约定,设备公司需向纺织公司开具合格的增值税发票,相应出口退税由纺织公司收取。因设备公司开具的发票被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造成税务机关暂扣纺织公司出口退税200余万元,并调增纺织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纺织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350余万元。

2016年12月,因设备公司无法继续履行设备安装、调试和开车工作,纺织公司与设备公司、阀业制造公司签订《对外垫付费用协议》。设备公司委托阀业制造公司完成其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并承担相应费用,所发生的费用由纺织公司先行垫付,设备公司授权纺织公司从未支付的剩余货款中扣除。

2016年10月,设备公司因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向保险公司的付款义务,根据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向纺织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纺织公司对设备公司的应付账款1000万元,并通知纺织公司向保险公司履行。2018年10月,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求纺织公司向保险公司清偿债权。

争议焦点

一、在债权人代位权案件中,纺织公司能否就设备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主张与纺织公司应付给设备公司的货款抵消

该焦点为代理律师分析案情时所总结,在律师建议下,纺织公司就设备公司的违约损失以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另案起诉。该焦点虽未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中的争论焦点,但对制定整体的诉讼方案有核心作用,下文将详细论及。

二、设备公司是否对纺织公司享有到期债权

保险公司主张:设备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纺织公司对设备公司的应付货款已到期,设备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侵害了保险公司的债权利益。纺织公司与设备公司在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达成《和解协议》,恶意处分了设备公司的债权进而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债权,应当部分予以撤销。

本律师代表纺织公司主张:纺织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条件尚未成就,设备公司不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形。且在纺织公司诉设备公司的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纺织公司与设备公司达成和解,根据《和解协议》,纺织公司已不欠设备公司任何款项。保险公司认为《和解协议》的内容恶意处分了设备公司的债权进而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债权,应部分予以撤销,不属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审理范围。

云亭代理

本案从保险公司申请冻结纺织公司应付货款,法院下达执行裁定,到保险公司发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本律师为应对保险公司发起的系列诉讼制定了一整套诉讼方案,摘要如下:

一、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

针对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纺织公司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理由:设备公司在纺织公司存在债权1000万元无事实依据,在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下达时,纺织公司对鑫富达的应付货款已不足1000万元,且该款项不具备支付条件。因设备公司未履行完安装、售后服务,纺织公司需支付后续费用。如果存在质量问题,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国外公司要求更换并补充零配件,该费用仍与国外公司交涉中。据此要求撤销《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做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故本院向异议人纺织公司做出裁定冻结债权符合法律规定。而异议人纺织公司对到期债权有异议时,不应当做出扣划债权1000万元的裁定,依法应予以纠正。申请执行人保险公司认为纺织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缺乏证据,不属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可另行诉讼代位请求被执行人设备公司对纺织公司的到期债权予以解决,在确定到期债权后方可继续执行。裁定中止《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执行。

二、起诉设备公司,要求将纺织公司应付给设备公司的货款与设备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相互抵消,并申请中止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审理

纺织公司虽然对设备公司存在应付货款,但因设备公司不能履行后续的安装调试工作及未开具合格的增值税发票等违约行为,也给纺织公司造成了损失,且损失金额已经超过了剩余应付货款金额。

此时纺织公司面临的问题是,就设备公司给纺织公司造成的损失,纺织公司能否在代位权诉讼中向保险公司主张抗辩,并主张与纺织公司应付给设备公司的货款抵消呢?如果不能主张抗辩,保险公司主张代位权成功,纺织公司将货款支付给保险公司,则纺织公司需要另行起诉设备公司要求其赔偿违约损失,但设备公司已资不抵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拘留,纺织公司追偿损失面临极大的风险。

为此,代理律师检索了大量案例及法律规定后认为:

代位权诉讼中,基于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权利实现时的一种特殊的债的保全制度,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并无权利义务继受的关系,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务不因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而产生与债权人的任何法律关系,次债务人无权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对其所负的债务。

虽然法律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但该抗辩仅是对债权真实性、已超过诉讼时效等的抗辩。人民法院认定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情况下,次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履行,不能主张与债务人互负债务互相抵销。

那是否存在一种方案,既可以化解保险公司的代位权诉讼,又可以实现向设备公司追偿违约损失的双重目的呢?

基于在代位权诉讼中,纺织公司以设备公司违约造成损失为由向保险公司主张抗辩,并主张与纺织公司的应付货款相互抵消,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存在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风险,代理律师建议纺织公司以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另行起诉,追究设备公司的违约责任,并同时主张将纺织公司的应付货款与设备公司的违约造成的损失相互抵消。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受理后,代理律师随即以设备公司对纺织公司的债权金额有赖于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审理确定,债权人代位权案件的审理须以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申请中止代位权案件的审理。该方案得到了代位权案审理法官的首肯,代位权案得以顺利中止审理。

三、以设备公司对纺织公司已不存在到期债权进行抗辩

在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中,纺织公司与设备公司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确定因设备公司违约给纺织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合计6,271,380.8元,双方同意将该损失抵消纺织公司尚未支付给设备公司的货款5,823,354元,设备公司仍应偿还纺织公司448,026.8元。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终结后,债权人代位权案件继续审理。纺织公司提出根据《和解协议》,设备公司对纺织公司已不享有债权,保险公司的债权人代位权不能成立。在纺织公司提出该项抗辩之后,保险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将代位追偿的债权金额降至500万元。

四、撤销《和解协议》不属于债权人代位权案件的审理范围

在债权人代位权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和解协议》的内容恶意处分了设备公司的债权进而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债权,应部分予以撤销。纺织公司提出撤销《和解协议》不属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审理范围,保险公司需另行起诉。

同时,为了证明《和解协议》中确定的纺织公司应付货款金额以及设备公司违约损失金额的合理性,纺织公司详细列举了根据与阀业制造公司签订的《外垫付费用协议》,纺织公司垫付的费用凭证及明细。并向税务机关申请,由税务机关出具了因设备公司开具的发票被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纺织公司无法获取退税,并补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评估报告》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保险公司对设备公司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设备公司是否享有对纺织公司的到期债权。纺织公司就其与设备公司之间的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依据纺织公司与设备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设备公司并不享有对纺织公司的到期债权,因此保险公司主张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缺乏事实和法律基础,本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认为《和解协议》的内容恶意处分了设备公司的债权进而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债权,应部分予以撤销,不属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审理范围,保险公司可另行主张。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手记

商事诉讼中,律师的职责不单纯是获取一份胜诉的判决,而且要帮助委托人实现商业目的和商业利益。诉讼是为了实现商业目的和商业利益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在某些商事诉讼中,获取一份胜诉判决可能并不复杂,但旷日持久的诉讼损失的是委托人宝贵的信誉和商业机会,如果因为诉讼导致设备、资产被保全冻结的,诉讼每持续一天都会遭致巨大的经济损失。

从某种程度上讲,在法律的框架下最大限度实现委托人的商业目的和商业利益,要重于单纯的获取一份胜诉判决。具体到本案中,纺织公司的商业目的在于通过本次诉讼,既能解决保险公司的代位权诉讼,又可以有效的避免因设备公司违约给自身造成损失。同时设备公司与纺织公司具有常年的合作关系,纺织公司希望设备公司可以通过资产重组等手段恢复运营,并继续合作。在本案中如果在保险公司顺利实现债权人代位权后,纺织公司再行起诉设备公司追偿违约损失,按照设备公司的资产状况,不仅无法实现追偿损失的目的,同时也势必影响与设备公司的合作关系。

本案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将目光不局限于得到一两个胜诉判决,而是充分考量纺织公司及其合作方的利益和需求,制定了对应的诉讼策略。该诉讼策略不仅有效实现了纺织公司及其合作方的商业利益和需求,同时大大减轻了债权人代位权案件法官审查债权金额的工作难度,获得了纺织公司及其合作方、主审法官的一致认可。

本文作者

魏广林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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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010-59449968

邮箱:weiguanglin@yuntinglaw.com

魏广林,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学硕士,拥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魏广林律师曾先后在大型金融集团负责合规工作及执业于知名律所,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治理、综合金融及商事诉讼与仲裁法律业务。

魏广林律师在公司法、金融法领域的常年顾问和争端解决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擅长根据委托人的商业需求制定综合解决方案。自执业以来成功代理了大量疑难复杂诉讼及仲裁案件,主办了多家企业的新三板挂牌、股票发行和收购并购工作,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魏广林律师同时为北京江西企业商会理事、北京江西企业商会建筑行业分会理事、北京江西企业商会法律服务中心律师,担任多家媒体特约评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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