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遭围殴后捅伤5人 法院:不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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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飞翥

专注刑事辩护

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
新京报讯 因邻里矛盾遭多人追打,广东惠东男子郑剑锋持剪刀刺向对方,造成2人重伤。后郑剑锋因故意伤害罪,一审获刑3年10个月。
判决书显示,2018年6月24日23时50分许,欧某伟因隔壁郑某云(郑剑锋弟)家冻库噪音过大,联系郑某云到现场处理。凌晨0时10分,郑剑锋骑摩托车经过现场时,与欧某伟等人相遇。欧某伟一方有人先动手推打了郑剑锋,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警方司法鉴定显示,郑剑锋受轻微伤,对方2人重伤,3人轻微伤。案发后,郑剑锋被控故意伤害罪,另一方欧某伟等6人被控聚众斗殴罪。其中,郑剑锋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成为争议焦点。
今年4月26日,惠东县法院对郑剑锋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10个月。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郑剑锋随身携带剪刀到达现场,“在摩托车尚未熄火就急促下车”,并与欧某伟一方发生冲突,此系持械到达案发现场,主动挑起事端,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同时,鉴于本案是邻里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且双方互有过错,欧某伟一方先动手打人,因此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在郑剑锋案审理过程中,欧某伟等6人涉聚众斗殴案也在办理中。由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5月26日,惠东县检察院对欧某伟等6人分别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因不服一审判决,郑剑锋提起上诉。
 
郑剑锋辩护人提出,郑剑锋到达案发现场后,看到侄子被欧某伟一方掐着脖子,双方产生口角,不是郑剑锋主动挑起事端,应属于正当防卫。
7月21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
裁定书显示,二审法院认为,对上诉意见中提到郑剑锋到案发现场后是看到侄子被人卡脖子而实施防卫行为,法院认为,郑剑锋及其辩护人在此前的侦查和庭审阶段均未提及。
经审理查明,案发监控视频和证人证言均证实系郑剑锋骑摩托车到现场后主动停车,从摩托车上拿出剪刀,走向欧某伟等人并进行辱骂,导致双方发生斗殴。因此,法院认定郑剑锋有故意伤害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访对话
方弘:如果侄子被欧某伟一方掐着脖子属实,郑剑锋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游飞翥律师:这种情况下郑剑锋应当属于正当防卫,理由是对他侄子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郑剑锋的侄子被人掐着脖子,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个时候郑剑锋进行制止,是为了让他的侄子免受侵害。而郑剑锋却反被殴打,甚至被围攻,在这种情况下用剪刀将围攻和殴打他的人刺伤,当然就属于《刑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情形。
方弘:二审法院认为,对上诉意见中提到郑剑锋到案发现场后是看到侄子被人卡脖子而实施防卫行为。法院认为,郑剑锋及其辩护人在此前的侦查和庭审阶段均未提及。对于是否卡脖子的事实如何认定?
游飞翥律师:由于我们所了解的信息不够全面,所以对这个事情不好做详细的评述。但是,根据现有的情况来看,如果法院认为郑剑锋及其辩护人在此前的侦查和庭审阶段均未提及侄子被人掐着脖子这个行为的话,就要提醒律师或者嫌疑人在诉讼过程中,一定要及时全面的提出自己的观点,否则就容易被忽视掉。
当然,辩方是否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一些事项和证据,并不一定能完全影响法院的判定,法院对事实的认定,一定是按照法庭所出示的证据来进行,只要有证据进行印证,就应当认定。
本案的关键在于案卷材料中是否能够证实或者印证郑剑锋的侄子被不法侵害人掐着脖子这一事实。据说有现场视频,这个视频是否能找到郑剑锋侄子被掐脖子的行为,郑剑锋侄子所做的笔录,以及不法侵害人一方的说法,里面应该可以找到一些关于这个事实的证据,但不知道怎么回事,并没有提及。
辩方在进行辩护和辩解的时候,一定要及时提出自己的辩护观点,尽早的寻找一些能够证实自己辩护观点的证据和事实,这样才有利于辩护工作的开展。
方弘:如果没有掐脖子的情况,是否就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游飞翥律师:如果没有掐脖子的话,根据现有的材料,郑剑锋认定为正当防卫有点困难。判决书对事实的认定当中,说的是郑剑锋随身携带剪刀到达现场,摩托车尚未熄火就急促下车,与对方发生冲突,法院认定是持械到达现场,主动挑起事端,那么就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二审裁定书上还显示出一个细节,案发的监控视频和证人证言均证实郑剑锋骑摩托车到达现场后主动停车,从摩托车上拿出剪刀走向欧某伟等人并进行辱骂,导致双方发生斗殴,如果这个情节被认定的话,就算是对方先动手,认定为正当防卫也是不可以的。
正当防卫是要别人先动手,正在打你,你为了免受自己受侵害而动手才能够认定为正当防卫。郑剑锋急冲冲的从摩托车上下来,拿着剪刀就朝对方冲上去,即使对方先动手,也属于负隅顽抗的行为,应该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法律责任。如果郑剑锋没有看到或者他侄子没有被人掐着脖子,没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种情况下就构成了故意伤害,不能够以正当防卫作为免责的事由。
方弘:根据枣庄网警巡查执法官方账号发布2018年6月,因邻里矛盾遭多人追打后,广东惠东男子郑某锋持剪刀刺向另一方,捅伤5人。惠东县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欧某伟等6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样的人和场景,为什么聚众斗殴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意伤害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了呢?
游飞翥律师:每一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郑剑锋拿剪刀捅伤了别人,如果没有违法阻却事由也就没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阻却事由的话,他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这个事实被证明之后,故意伤害就应当负故意伤害的责任。这是单看他个人的行为,不能看别人的行为来确定他的行为。相对来讲,对方是否构成聚众斗殴,要看符不符合聚众斗殴的法律条文和《刑法》的规定。本案中最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检察院没有作出起诉的决定。
聚众斗殴在法律上的认定条件,第一是要有聚的故意和行为,聚在一起为了斗殴、打人,聚众斗殴是承载着聚在一起想打别人的一个犯意。第二是打了人斗了殴。本案中辩护人对这个事情没有提出来,我在这里理解是很困难的,他们聚在一起,我想不一定是为了针对郑剑锋而来的,因为郑剑锋是中途骑着摩托车到了现场,五六个人聚在一起是否是为了打他的侄子,这个事实没有交代。如果这五六个人聚在一起,是为了打郑剑锋或者他的侄子,那么就构成了聚众斗殴,但是,如果他们不一定进行了这样的犯意沟通,聚在一起是因为冻库噪音太大想讨个说法,没有想动手,这样的话聚众斗殴就不成立。
郑剑锋跑过来之后,他们临时起意打了郑剑锋,这个不是聚众斗殴。如果对郑剑锋造成了伤害,只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郑剑锋的伤害程度鉴定是轻微伤,不构成刑事责任。因此,对方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本案中,不认定聚众斗殴的原因,多半是因为他们之前没有聚在一起,没有故意殴打郑剑锋的犯意沟通,所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欧某伟等6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方弘:每次这样的案件发生以后,大家特别关心的就是到底怎么进行防卫才受法律保护,而且不会追责,应该说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如果想回答清楚,可能还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游飞翥律师:对,郑剑锋如果构成正当防卫,郑剑锋的侄子被欧某伟一方掐着脖子的这个事实要确定下来。但是,我们看见两审法院对这个事实都没有进行重点审理,原因在于控方没有提到这个事实,也没有看到辩方提到这个事实,对于控辩双方都没有提及的事实,法院不会主动审查,特别是在材料当中没有反映的话,法院更不会也不应当去审查。这就提醒了行为人或者说是嫌疑人、辩护人,一定要注意收集当时现场的各项证据和事实,来服务于辩方或者控方的观点。
如果出现了这样的场景,在判决书或者案卷材料中能够反映出来的话,那么构成正当防卫的争议,我觉得还成立,如果都没有反应,而且没有证据来证实的话,那么这个情节没有被法院认定,也是可以理解的。
结语

目前,郑剑锋不服二审判决,已经提出申诉。应该说,二审法院判决生效的案子通常来说想翻案并非易事,或者说难度还是很大的。因此,一审中能够收集固定的证据不能留到二审,二审中能够固定收集的证据不能留到再审。因为,这对自己权利的维护有的时候将造成不可逆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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