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房协:暂不向省外来昆人员提供租房服务 违法!

据都市时报报道,2月18日,昆明房地产协会官微发布了“关于印发《昆明市房地产经纪机构(门店)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方案》的通知”。
在疫情防控方案中提到,对于省内来昆人员,原则上不提供短租经纪服务,租赁期不得低于三个月,交易完成后,要督促房东及时向社区、物业报备租房人员信息;暂不向省外来昆人员提供住房租赁经纪服务;不得向疫情严重地区来昆人员提供住房租赁经纪服务。


来源:昆明房协官微
嘉宾:杨崇玲律师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方弘:目前处于复工复产阶段,昆明也是外来人口很多的城市,很多人都是租房居住,这些人该怎么办,这条规定合法合理吗?
杨崇玲律师:首先,这个信息来自于昆明市房地产开发与经济协会。这个协会是2019年3月份才新成立的一个协会。它是由昆明市房地产开发协会和昆明市房地产中介协会重组合并而设立的一个新的行业性组织。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业性组织属于民间性质,不属于官方的机构。它实际上是介于政府、企业之间,主要起到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政府、企业提供服务、咨询、沟通、监督的一个自律性组织。
它下发的方案通知是否有法律效力?
这要看它所实施的相关条文有没有和法律法规相违背。这个方案里面关于省内来昆人员和省外来昆人员房屋租赁的事项的规定,本意上是为了协助政府加强疫情的管控,减少人员的疫情传播和感染。其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这个方案的实施对社会的影响适得其反的。
房地产业是一个劳动型密集产业。这个产业主要涉及到的人员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作人员,更多的是施工企业建筑施工机构的人员,还有材料供应的相关企业公司各种经济组织的人员。
在这个行业里面,如果不给省外来昆人员提供房屋租赁,那么这些人员就必须要想办法去别的地方来找房屋进行居住,并不利于我们房产企业和行业的复产。
因此,这样的规定和政府提出的有条件有限制的复工复产是相违背和抵触的。
所以,不向省外来昆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规定相当不合适也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从法律上来说,包括房产经纪机构协会内的各个企业是独立的主体。它们作为市场主体的一员,有权力自主决定房屋租赁的相关事项。
行业协会的通知方案属于指导性的意见,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更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所以,这还是需要加入协会的各个房产中介机构根据自身的情况以及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有条件得提供房屋租赁服务。
其次,对于房屋租赁经纪服务企业来说,它的房源是由各个小业主、房主来提供的,并不是全部都直接来源于租赁经纪服务机构。也就是说作为中介机构,他们的房源获得还得依赖于房产所有人。所以,中介机构也起不到相应的决定作用。
协会所印发的方案中的相关规定,实际上是与整个市场的需求严重不符的。因此,这一条不具有相应的执行力,更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房产经纪企业可以选择性的适用。这对房产租赁机构并不具有直接的约束力。
无论是房地产协会还是各行各业的协会,在响应政府号召的时候,首先应该明确自己的权利有哪些。
方弘:如果一份通知违法了,甚至对整个疫情控制是不仅起不到正面的作用,反而是负面的作用,那么协会就应该进行反省。类似于这样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都是限制了我们的人身自由。就连政府部门要出台相应的政策,也是要经过非常严格论证,如合法性合理性论证。所以,无论是协会还是各地方政府,在立法以及出台政策的情况下,应该尽量考量周全一些才好。
杨崇玲律师:是的,确实是这样。特别是行业协会,它是独立于政府的非官方的机构,是一个民间性的组织。它的内部成员主要是依据协会的章程和相应的内部的自治规定接受约束的。
但是,这些章程和规定不能跟法律法规相抵触,更不能和实际的社会市场相脱离。比如说,在房地产行业和建筑行业相关的建材行业中的从业人员很多,50%以上都是来自于省外。没有了这些从业人员,政府又如何来进行地产行业的复工复产?
这个规定实际是多方面给政府设置障碍,并不是在推动政府或者协助政府进行复产复工。所以,协会应该进行反省。
方弘:公司章程中的罚款规定,商场游乐园的搜身,这些明显违法的行为却都堂而皇之的实行。行业内的制定规定应该多实地调查,征求意见,遵守法律法规,而不该想当然就作出拍脑袋不动脑子的决策。

嘉宾:杨崇玲律师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