泼水李彦宏的人被拘留 律师:不该行政处罚!
7月3日上午,在2019年百度AI开发者大会上,百度创始人、董事长兼CEO李彦宏发表演讲时,突然有一名男子走上演讲台,向李彦宏头部倒了一瓶水。
李彦宏在恍惚之后,用英语问到,“What's your problem?”随后,现场一度陷入沉默。但几秒后,李彦宏继续进行演讲并表示,“在AI前进的道路上会有各种各样的事情发生,但是前进的决心不会改变,AI会改变每一个人的生活。”
目前,警方已对嫌疑人程某某寻衅滋事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嘉宾:杨会明律师
云南枢环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有律师认为这名男子涉嫌寻衅滋事罪,也有专家认为可以对他进行行政处罚,您认为对这名男子处以五天的行政拘留是重了还是轻了呢?
杨会明律师:我认为不应当对程某某进行行政拘留。原因如下:
一、程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存有争议。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只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才能给予行政处罚。李彦宏被泼水事件是发生在百度AI开发者大会上。这个大会是百度组织的向外界展示百度最前沿的人工智能技术、产品的大会。
这个大会当然也要求维持会场秩序,但是企业的活动一般情况下不能归入公共秩序范畴。扰乱企业商业活动会场秩序,不能简单等同于公共秩序。
举个例子可能就好理解:比如一个不太大的公司年会上,假如董事长讲话时,被某员工上台泼水,公安机关肯定不会介入。不能说小公司的活动出现泼水行为不构成扰乱社会秩序,大公司的活动就可以上升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不能这样理解。
二、“寻衅滋事”不能做随意扩大解释。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对“寻衅滋事”采用两种立法方式:一种是列举式的: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概括的规定)
“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被普遍认为是应该修改或废除的“口袋罪”,在现阶段不应该任意做扩大解释。
三、至于追究寻衅滋事罪就更离谱
(一) 如前所述,治安管理中的“寻衅滋事”都不构成。
(二) 退一步讲,即使构成“寻衅滋事”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则要看是否达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本案没有达到严重程度。
方弘:您看来程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的行为,那么他该承担什么责任?
杨会明律师:李彦宏可以走私法救济的途径。
这里面可能涉及公法和私法的理论问题。公法强调国家主动干预,私法强调“意思自治”。
这个案子中,我认为不应该适用公法,也就是公安机关不应该主动介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立案,应该适用私法思维,即是否追究责任由李彦宏意思自治。
李彦宏可以向法院提出侵犯人格权的民事诉讼或提起侮辱罪的刑事自诉,这些都是可以考虑的维权方式。
方弘:名人演讲中被扔鞋、被叫骂、被砸场的并不只是这一例,公众场合表达意见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杨会明律师:首先,此类行为是否违法主要看组织者以及活动的场合是否具有“公共性质”。
其次,任何演讲应该允许反对声音存在。
另外,大家应该有合理的表达方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内涵和边界。例如这种表达方式不能有直接人身伤害的行为和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不能借砸场在公众场合发表违反宪法和法律、违背公序良俗的言论。
方弘:由此事,我发现很多网友并没有都站在李彦宏一边,很多人由此指责靠竞价排名的百度虚假广告,百度这类做法是否违法?
杨会明律师:一、可以肯定的是对百度商业行为的不满,是一些普通受众,而非程某某这个人。程某某是这次人工智能大会邀请的人,不是普通的受众。他反对的意见未必是老百姓关心的竞价排名。
二、百度竞价排名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我举一个我自己熟悉的领域,比如搜“云南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显示的首位就是云南某某大律师。这根本不是我想要的内容,而且这个律师在业内认可度并不高,也不是什么大律师。
那么,这样虚假的信息就会误导大众。这就造成虚假广告横行,老百姓搜到的信息不准确,甚至是有害的。
方弘:应该剥夺人身自由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方式。如何慎用值得我们思考!
嘉宾:杨会明律师
云南枢环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