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判认定属赃款赃物,案外人有异议的应通过何种程序处理?|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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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明明不持有赃款,银行却被无辜执行2900万
延伸阅读
阅读提示:在刑事案件的追缴财产的过程中,当被执行人名下显示存款与实际情况不符时,财产实际所有人或协助执行机构(尤其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如何在执行程序中保护自身权益?当被执行人财产是刑事涉案财产时,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应该特别注意哪些程序问题呢?本案中,银行因为选择了错误的救济程序,致使被执行2900万元。
裁判要旨
只有在被执行人的异议的实体理由发生在执行依据生效后,才有权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否则,被执行人以发生在执行依据生效前的实体事由提出异议的,只能通过再审或其他程序解决。
案情简介
一、2012年5月,王永峰在平顶山银行建新支行(以下简称“建新支行”)办理活期存款业务,存入3000万元并在存入当日被全部支取,但存折未更新存取状态,仅显示存入。
二、2015年1月,王永峰等涉嫌刑事犯罪,焦作中院判决王永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焦作中院出具补充裁定,王永峰在建新支行3000万元存款系赃款,公安机关扣押王永峰案涉活期存折。
三、2015年10月,焦作中院对王永峰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涉案的账款赃物和违法所得立案,予以追缴执行。
四、2016年3月,焦作中院向建新支行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建新支行必须在三日内交到焦作中院指定账户,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
五、2016年5月,建新支行提出执行异议,焦作中院认为存款已被支取的事由发生在刑事裁判之前,该事由应当通过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裁定驳回该行申请。建新支行不服,向河南高院申请复议。
六、2016年10月,河南高院认为异议系对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提出,不属于执行机构审查的事项。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焦作中院重新审查。
七、2017年4月,焦作中院经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查,裁定驳回建新支行异议申请。建新支行不服,再次向河南高院复议。
八、2017年8月,河南高院认为建新支行异议事由发生在本案执行生效之前,应通过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裁定驳回建新支行复议申请。建新支行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九、2019年3月,最高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建新支行申诉请求。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申诉人建新支行关于其不持有赃款的抗辩事由应通过何种程序解决;二、执行法院将申诉人列为被执行人并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是否适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法院认为:申诉人主张的其不持有赃款的抗辩事实为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系对执行依据提出的异议。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申诉人提出的主张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关于争议焦点二,最高法院认为:由于作为执行依据的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明确了在申诉人处的该笔3000万元存款为王永峰犯罪所得赃款,应予追缴,故认定申诉人为赃款持有人,并在执行追缴程序中将其列为被执行人并无明显不当。
分析最高法院背后的裁判思路: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未选择允许所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其认为违法的执行行为均能提起异议。从提高执行效率、控制执行工作成本的角度出发,将异议的范围限定在执行措施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利益影响较大的事项上。《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七条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限制性规定。该条第三款明确,只有在被执行人的异议的实体理由发生在执行依据生效后,才有权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否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只能通过再审或其他程序解决。
本案中,被执行人建新支行提出异议的实体理由发生在执行依据生效之前,即意图通过异议程序否定生效裁判文书对于涉案款项属于赃款的认定,其实质是在否定执行依据的合法性。由于执行依据已经生效,如否定其合法有效性,应通过审判监督及其他能够撤销已生效执行依据的程序处理,而非通过执行程序寻求救济。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一、案外人抗辩事由发生在执行依据生效之前,慎重选择执行异议程序救济。抗辩理由发生在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情况下,执行依据极有可能与案外人要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主张存在冲突,如果案外人异议理由确实与执行依据确认的内容存在冲突,案外人诉求实质为否定已生效执行依据。因此,此时应通过再审或者撤销仲裁等其他撤销执行依据的程序救济。否则,将存在极大被法院驳回的风险。
二、案外人要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事由发生在执行依据生效之后,且异议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应通过执行程序救济。此时,案外人应充分利用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程序,精准选择抗辩理由、法律依据以争取最大程度胜诉可能。
三、刑事涉案财产执行中,案外人应充分利用书面异议申请法院裁定补正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因此,案外人认为执行法院执行错误的,应首先选择较为简洁、成本较低的方式,即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法院作出补正裁定。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再通过再审监督程序救济。
四、案外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时务必请专业律师介入,精准选择抗辩理由、救济程序,否则存在极大败诉风险。《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5条规定,案外人在符合该规定条件时即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上述两条文与本案有重要关联的规定是,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本案中,最高法院裁定依据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七条第三款,分析建新支行的败诉原因,在于错误选择抗辩理由和救济程序,法院根据其抗辩事由发生时间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问题。
目前,为指导全国法院更好开展执行工作,最高法院从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入手,着力解决执行中法律依据不足、执行行为失范等现象,相继出台多项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但是,众多文件之间并未形成统一、规范体系,致使实践中存在大量法院和当事人片面理解部分司法解释和文件的情况,最终作出错误裁判结果。当事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很好保护,基于此,执行异议人必须在全面理解执行规定的基础上,正确、精准选择抗辩事由和法律依据。
最后,案外人务必理清执行行为错误和执行依据错误的区别。《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项新诉,目的是阻却对特定标的物的强制执行,让已生效裁判依据失去对特定标的物强制执行力,保护案外人权益。执行行为源于执行依据,此种情形是正确执行依据下的错误执行行为;如果错误的执行行为源于错误的执行依据,则原生效裁判文书、调解书对于执行标的的权属认定错误,此时属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范畴。案外人通过再审程序对已生效的错误文书予以纠正。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第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法院判决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一、申诉人关于其不持有赃款的抗辩事由应通过何种程序解决;二、执行法院将申诉人列为被执行人并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是否适当。
根据本案执行依据焦作中院(2014)焦刑一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及(2014)焦刑一初字第00010号刑事裁定,被告人王永峰在建新支行有存款3000万元,为赃款,应当予以追缴。申诉人认为,刑事裁定认定的该存款在存储当日即被取走,只是存折上没有显示而已。申诉人主张的该事实为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系对执行依据提出的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因此,申诉人提出的上述主张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关于执行法院将申诉人列为被执行人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是否适当的问题。由于作为执行依据的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明确了在申诉人处的该笔3000万元存款为王永峰犯罪所得赃款,应予追缴,故认定申诉人为赃款持有人,并在执行追缴程序中将其列为被执行人并无明显不当。执行法院对申诉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未实际损害其合法权益。
关于申诉人提出的其与被告人的民事纠纷尚未有确定裁判且又涉及犯罪的问题,与本案追缴违法所得并不冲突,不应影响本案的执行。关于申诉人提出的,执行法院将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被执行人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当等问题,应当由相关权利人依法另行提出执行异议以主张权利。
案件来源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新支行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17)最高法执监424号】
延伸阅读
1.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案例1:《王春丽、曲慧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18)最高法执监843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根据该规定,王春丽如认为大连中院(2016)辽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存在赃物认定错误的情况,可对该判决申请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2. 在不能直接查明刑事涉案财产属于赃款还是案外人合法债权的情况下,法院、检察院及公安部门不宜直接认定其为赃款。
案件2:《李鸿涛与安阳恒信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778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上述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看,并未认定健翔公司为非法集资主体,案涉4000万元汇款时间亦是发生在杨健利用恒康公司非法集资之前,且本案案涉协议主体仅涉及健翔公司,并未涉及恒康公司。据此,无法得出案涉4000万元属杨健的集资款。现在未直接查明案涉4000万元是属杨健集资款还是案外人合法债权的情形下,原审直接依据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具的《关于恒康案件涉案资产的侦办意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恒康集资诈骗案有关资产问题审查意见》及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出具的《关于被告人杨健集资诈骗一案涉案资产的处理意见》认定案涉4000万元是杨健在健翔公司期间的集资款,存在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
3. 刑事案件中,另案生效裁判文书已经将被执行财产定性并上缴国库的,被执行人对此执行行为和执行依据有异议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通过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案例3:《佛山市阳光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赔偿决定书》【(2017)最高法委赔监120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另案刑事判决已经认定案涉3000万元是陈进来、熊建文犯滥用职权造成的国家公共财产损失,阳光公司如果对该认定有异议,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通过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也可以与佛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就该拆迁补偿问题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予以确认。在另案刑事判决关于陈进来、熊建文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公共财产损失的范围没有改变以及阳光公司依法应当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数额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原决定认为阳光公司应就拆迁补偿款问题与佛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另循其他途径解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本期主编
执行主编 龚炯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