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协同融合到转让出售,中国平安如何“操刀”方正超千亿资产包
10月21日,新方正集团正式成立,这也意味着,方正集团的资产处置大幕正式拉开。
据破产重整清产核资审计报告显示:以2020年1月31日为基准日,此次被实施重整的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方正集团”)、及4家子公司北大方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信产集团”)、方正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产业控股”)、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北大医疗”)、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资源集团”)的资产总额仅为622亿元,而债务总额高达1469亿元,截至2020年12月15日,对这5家公司申报的债权高达2345.8亿元。
如何妥善化解这超千亿的巨大特殊资产包,是摆在“操刀人”中国平安与珠海华发集团(代表珠海国资)组成的联合投资体面前的重任。
近段时间,中国平安方面已经在多个场合透露出目前的处置路径:协同融合和转让出售。
医疗板块深度融入平安内部
10月21日,方正集团等五家公司已根据重整计划完成“新方正集团”的设立,并已取得《营业执照》,新方正集团注册地正为珠海市横琴新区。
新方正集团的股权结构为:平安人寿设立的SPV持股约66.5%,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代表珠海国资)设立的SPV持股约28.5%,债权人组成的持股平台(合伙企业)持股约5%。
据了解,新方正集团设立后,平安未来将依据方正集团重整协议,遵循管理人的相关指引推进各项重整工作。
第一财经也从平安内部了解到,目前平安方面已从相关专业公司抽调了在企业重组、债务重组、资产兼并收购运作、公司运营等方面的专业团队,全面支持方正集团重整工作及后续资产运营处置工作等。
按照业务划分,方正集团旗下主要包括六大业务板块:医疗、信产、金融、地产、商贸、教育。其中医疗涵盖医疗服务、医疗信息化、医药工业和医疗产业园四大业务版块,核心资产为北大国际医院。
在方正集团的资产包中,医疗板块是平安的最爱,尤其是其中的北大国际医院。该医院总建筑面积44万平米,在国内单体医院中最大的综合医院,开业7年,设有六大特色诊疗中心,拥有专家团队577人,其中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占比达到40%,主治医师达到49%。
在今年8月27日的平安中期业绩发布会上,中国平安总经理兼联席首席执行官谢永林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平安参与北大方正集团的司法重整,主要是看重医疗资源的协同,北大医疗资源是非常稀缺,“接下来,我们只会保留医疗核心主业板块,其他板块正在按照预定计划按部就班地以市场化方式对外转让或出售。”谢永林说。
目前,平安拥有线上医疗平台—平安好医生,而参与北大方正的重整,正是要借助线下医院完善自身医疗健康版图,构建平安医疗健康生态圈的完整闭环。
而另一方面,也是通过北大方正医疗资源协同,实现保险+医疗、保险+健康管理。
近日,中国平安在北京、深圳两地启动了首批高端健康管理中心,据北京大学国际医院工作组执行组长高国兰透露,北大国际医院和北京的高端健康管理中心已经打造了“1家旗舰中心+5家健康管理中心”的高端健康管理服务,包括进行多种“保险+健康”创新尝试项目,比如人员体检、医院体验日、线上线下健康讲座、医院服务包、健康险产品、平安小站等。
据了解,平安在该项目上的对标为美国的联合健康以及凯撒医疗。
引入财产权信托以时间换空间
协同融合之外的就是转让出售,在转让出售部分,平安集团主要是通过发挥旗下子公司平安信托的受托处置功能,将重整后的方正集团股权及待处置资产作为委托财产划入财产权信托。
信托参与破产重整此前已有先例,2016年,以财产权信托为载体的信托受益权分配作为一种补充偿债方式在渤钢集团重整案中首次被引入我国破产重整项目的债权清偿体系。
事实上,区别于传统的中小企业破产重整,超大型企业集团的破产重整难度极高,几乎没有投资者有能力或者有意愿吃下整个巨无霸;除被投资者挑中的保留资产外,其他待处置资产并非毫无经济价值,但短期内又无法立即处置。该等保留资产何去何从,往往成为超大型企业破产重组路上的拦路虎,甚至会拖延破产重整流程。
而信托凭借灵活的制度优势、风险隔离的特点,将能很好的解决破产重整中各参与方的痛点。
平安信托相关负责人士对第一财经表示,在北大方正破产重整项目中,信托方案的运转逻辑是,各个板块的保留资产由投资者整体承接,除保留资产之外的待处置资产留在重整主体内。这部分待处置资产因历史遗留问题,资产情况复杂,短期内处置不具有可操作性。
对于这些待处置资产,由平安信托设立服务信托承接,实现资产划断,同时提供运营清收服务,比如应收账款清收、瑕疵资产确权、资产破产清算等,处置所得在优先支付相关费用后向受益人补充分配。
据了解,目前平安信托已为北大项目的剥离资产设置了北极1号产品。平安信托特资北区经营中心总经理郑艳透露,此次财产权信托计划的管理和处置是采用分层决策机制,区分对受益权权益影响的情况及时效要求的程度划分决策层级,也可避免出现因我方资产处置不当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