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元明(厅长)、蔡燕南、李润华《关于重罪检察工作的几个问题》一文。
毒品犯罪案件存在证据瑕疵、
量刑失衝等问题
文丨元 明 蔡燕南 李润华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毒品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较为特殊,犯罪隐蔽,证据种类单一,直接证据匮乏,翻供现象普遍,取证和审查判断证据难度很大。特别是当前制毒贩毒活动形式呈现作坊式、阶段式、利用现代化的网络和物流进行犯罪,在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不少难题。一是技侦证据运用不顺畅。各地公安机关对技术侦查手段的依赖程度不断加大,通过技术侦查、特情线人举报等隐蔽侦查方式破获毒品案件幅增加。但技术侦查部门不愿转化、提供技术侦查证据材料,不少地方对毒品案件技术侦查材料移送、转化、使用甚至处于停滞的状态,制约了毒品犯罪案件的指控效果。二是客观性证据收集不到位。实践中公安机关对毒品犯罪信息流、物质流和资金流等客观证据收集不到位,如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通讯记录,航班记录、高速公路通行记录、住宿记录和快递记录,毒品交易的银行转账记录和汇款记录未调取或调取不全面,毒品外包装物、包裹单、账本等相关指纹笔迹未提取鉴定等。三是关联性毒品案件查处不力。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习惯于“抓人破案”,未能及时对上下线等关联性犯罪以及涉毒资产进行追查深挖,有的甚至“满足于”将犯罪分子按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处理。这不仅影响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也给起诉审判环节准确查清被告人在整个毒品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带来困难。四是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鉴定不规范。如仅制作扣押物品清单,未制作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见证不规范;封存不符合规定;将多个包装的毒品混装取样;将毒品进行混合鉴定等。五是量刑不均衡问题较突出。在毒品犯罪高发的省份和地区,对量刑的毒品数量标准通常把握较高,产生区域性量刑失衡。同一地区在不同时期、不同层级的法院或同一法院不同法官之间对于毒品犯罪案件的量刑适用标准也不一样,特别是对于运输毒品、毒品犯罪上下家和共同犯罪、毒品犯罪分并案处理等情形的适用差异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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