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业务问答46--50
46、离岸公司如何办理职工工资和公司日常费用?
答:问题表述不清晰晰。如果离岸公司为境外公司,其支付员工工资和日常费用为境外的外汇支出,非我国外汇管理的范围。当然,如离岸公司为我国“走出去”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后,可以向离岸公司支付投资款,离岸公司也可以用投资款或境外货款资金支付员工工资或日常费用。
47、A客户借款给B客户,B客户将股份转让给香港的C公司,C公司将转让资金转入B在香港的个人账户,B如何才能将款项归还给境内的A客户?
答:问题表述的不清晰,B客户究竟是企业还是个人,是境内还是境外的。B持有何公司的股权,标的公司注册在境内还是境外。
如果B客户为居民企业,其持有境外公司的股份,应当是办理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在这这种情况下,受让股份的C公司须将股权对价支付给B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境外资产变现账户,而不是B公司法人代表在境外开立的个人账户。
如果B客户为居民个人,其持有境外标的公司股权应当是办理了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外汇登记,其转股资金可以汇入居民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境外资产变现账户,而后办理结汇归还给A客户。
如果B客户为境外企业或境外个人,其转股资金可以汇到境外个人账户,在A客户已办理了境外贷款登记的前提下,B公司可以将还款资金汇入A公司开立在境内银行的境外放款账户,用于还对A的借款。
48、外债利息如何支付?在合同中怎么写?
答:外债合同中应注明外债的利率、计息方式以及付息时间安排等要素。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签约情况表》中应记载利率、是否为复利及付息时间等要素,银行应根据外债合同及《签约情况表》中的利息支付条款办理利息支付。超过5万美元的利息支付,还应提供税务备案证明。
49、偿还外债一定要开立还本付息账户吗,还是可以直接通过外债账户还,也可以购汇直接对外支付?
答: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债务人偿还外债本息无须一定通过还本付息户操作,还本付息资金可以直接通过外债户对外支付,或者购汇后直接向境外支付。
50、境内机构为社会团体(政协脱贫促进会),接受境外(香港)的慈善机构捐赠,该怎么办理开户和入账?入账后可以全部结汇到人民币账户按需使用吗?
答:“政协脱贫促进会”不在民政部免予社团登记的社团名单内,因此视同一般境内机构。境内机构应当通过捐赠外汇账户办理捐赠外汇收支。
捐赠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关闭按照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其收入范围是:从境外汇入的捐赠外汇资金、从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购汇划入的用于向境外捐赠的外汇资金;支出范围是:按捐赠协议约定的支出及其他捐赠支出。因此,不能全部结汇后按需使用。
同时,还需确认“境外(香港)的慈善机构”是否属于营利性机构。境内企业接受境外非营利性机构捐赠,应持以下单证在银行办理:
(一)申请书(境内企业在申请书中须如实承诺其捐赠行为不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与其发生捐赠外汇收支的境外机构为非营利性机构,境内企业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格式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公证并列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
(四)境外非营利性机构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
(五)在上述材料无法充分证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境内企业接受境外营利性机构捐赠,按照跨境投资、对外债权债务有关规定办理。